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2]
论文作者:陈文玲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0编辑:黄丽樱点击率:3689
论文字数:6350论文编号:org200904102309536555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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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Sarcevic (1989:278-279) 的定义,“功能对等词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 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选择哪个词作为功能对等词,取决于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的功能是否对等。
比如,一般词典都将jail 和prison译成“监狱”,不加区分,但有的字典对它们作了区分,如《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jail的解释是“=gaol”,而对gaol的翻译是“监狱”,该字典对prison的翻译是“监狱;看守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为“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成“监狱”,而将prison翻译为“监狱、牢狱;看守所、拘留所”。那么,这两个术语在汉语里的功能对等词到底是什么呢?根据The Dictionary of Practical Law:
jail. A building used for the confinement of individuals awaiting trial, or who have been convicted of minor offenses. The term PRISON is sometimes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jail, but PRISON is usually the place where only those with long-term sentences are confined.
从这里可知,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
可见,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英汉法律术语在没有绝对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的翻译。
扩充词义(lexical expansion)
有时因为某个汉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与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该汉语功能对等词便不能用来翻译源术语,译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限定或扩大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不一致。扩充词义有两种情况:如果译入语中某个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的意义泛,译者可以确定或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而对于意义比源术语较窄的功能对等词译者则可以通过扩充词义扩大它的含义。这样做可以使译入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概念相对应。例如,在翻译barrister和solicitor时,译者就碰到这样的问题:汉语中“律师”的含义比这两个英语术语的含义范围大。有些字典把它们分别译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和“初级律师”,实际上就是采用了缩小功能对等词意义的方法。虽然这样翻译有不足之处,因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初级律师”这些概念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但是通过稍微改动译入语法律制度的概念,把Sarcevic定义的不对等的功能对等词转变为接近对等词,可以解决术语翻译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问题。
释义(paraphrase)
释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指的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实际上在扮演一个由起草者扮演的角色,所以译者要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用释义的方法,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以下两个例子可说明这一点。
Yellow dog contract有的字典按其字面理解把它译成“黄狗合同”,这使汉语读者很难理解,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黄狗合同”这个概念,而且,从“黄狗合同”这个词也无法猜到它的含义,所以虽然把它译成了汉语,却造成了理解上很大的困难。有些字典灵活地用释义的方法把这个术语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这样翻译明显比前一种译法要好。
另外,陈忠诚教授对plea bargaining的试译也是采用了释义的方法,plea bargaining有时被译为“认罪求情”或“认罪求情协议”。在深入理解了plea bargaining的定义和使用的例子之后,陈忠诚教授把plea bargaining试译为“关于(被告如何)认罪与(司法当局如何)处置的谈判”。这个翻译很贴切,因为它较全面地包含了plea bargaining的基本涵义:“plea”是被告对检查官的指控作有罪的答辩,所以“plea”应翻译为“认罪”,“bargain”是“negotiate”的意思,应译为“谈判”,而谈判的内容一方面是如何认罪,另一方面是如何处置,因此对这个词的翻译须包括“认罪和处置”两个方面(陈忠诚,1998:102-106)。
若译者认为以上三种方法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特别是在Sarcevic所定义的不对等的情况下,也就是如果译入语法律制度中没有源术语的功能对等词的情况下,译者还可以灵活选择下面讨论的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方法来翻译法律术语。
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neutral term)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英美法中很多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原理等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所以没有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面对这种情况,译者可以在正确地理解英语的意思后把它译为汉语中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避免与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用语发生混淆,导致误解。例如,在英美国家,libel 和slander是侵权法的概念,而不是刑法的概念。对于侵害他人名誉者,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国没有专门的侵权法,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所以中国有诽谤罪。但是,libel, slander和“诽谤罪”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中性词“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混淆。同样的道理,陈忠诚教授把depose, deposition译作“庭外采证,庭外采取(的)证词或供词的笔录”,而不译成“录取证词,证词”,因为Black‘s Law Dictionary对deposition的解释是:
1.witness‘s out-of court testimony that is reduced to writing (usu. by a court reporter) for later use in court or for discovery purpose.
2.The session at which such testimony is recorded.
可见,deposition是英美诉讼法上特有的制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互相询问对方或其证人作为采证,发生在审判前,而且是在庭外进行的,所以不同于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证词(陈忠诚,1998:143-145)。
译借(borrowing)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必然使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译借就是促进法律术语丰富的一个方法。由于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一般经过了“归化”(naturalized),也就是借词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经过稍微改动,使它跟汉语的本土词相似。以anti-trust law为例,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等词,所以通过译借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接受的一个法律术语。
创造新词(neologism)
在术语翻译中,译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创造新词:给普通语言中或其它专业领域中现有的术语赋予法律涵义,使用别的法律制度中现有的术语或者创造新的术语(Sarcevic, 1997: 259)。使用别的法律制度已有的术语直译对等词,在法律领域是最常见的。把Family Division译为“家事庭、家庭法庭”,把Chancery Division译为“大法官法庭”,把Queen‘s Bench Division译成“王座法庭、王座庭”就是使用了直译对等词。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家事庭、家庭法庭”、“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王座庭”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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