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 , pasture , key pipeline , public buildingor any other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 thereby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ausing no seri2ous consequences ,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该句系有关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应精练而明晰。该法律规定是针对任何人的 ,原文中有主语 ,但在翻译成中文时却一般不将主语译出来 ,以符合中文及法律规范的行文要求。试译:放火、 决水、 爆炸、 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 矿藏、 油田、 港口、河流、 水源、 仓库、 住宅、 森林、 农场、 谷场、 重要管道、 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私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In addition , the cont ract must satis fy thefollowing requirement s : (1) The goods in ques2tion are ,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2t ract , in the course of carriage , or will be carriedf rom the territory of one State to the territory ofanother ; or (2) The act s constituting the offerand acceptance have been done in the territoriesof different States.该句中使用了并列和平行结构 ,这在法律英语中使用频率甚高 ,使要表达的意思衔接密切 ,故在译成汉语后 ,也应体现法律文本的相似特点。试译:此外 ,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订立合同时 ,有关货物正在或即将从一州装运至另一州;或(2) 在不同州管辖区内 ,要约和承诺行为业已完成。
3 法律文化底蕴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诚如奈达先生所指出的 , “To be bilingual ,one has to be bicultural1” 王佐良先生也认为 ,“翻译工作者处理的是个别之词 ,面对的却是两大片文化。 ”法律英语翻译不仅仅是两种语言的对译 ,恰恰相反 ,由于法律英语涉猎范围甚广 ,包括各部门法以及诸多法律边缘学科 ,故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的人士须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文化底蕴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识的了解 ,稍有不慎就会谬以千里 ,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错误。
1.众所周知 ,在美国 ,对州法院的判决不服 ,可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一般都称为 the Supreme Court ,但纽约州例外 ,该州的最高法院叫 the Highest Court ,而 the S upremeCourt 在该州却被称为第一审法院。知晓其法院系统等级的人都知道 ,因为该州在殖民初期地盘并不大 ,且人烟稀少 ,故设立一个法院已足以审理所有的案件 ,且该法院是当时最大的地方法院 ,故用 the Supreme Court 表示地方法院。后来案件增多 ,方另设一级法院 ,称为 theHighest Court ,即纽约上诉法院( Court of A p2peals of New York) 。不了解该州法律史是很难明白个中缘由的 ,那翻译时又岂有不错之理 ?
2.在契约的分类中 ,有一种叫 simple con2t ract。如果不了解契约的发展历史 ,则很难译出其内涵。这种契约并非内容简单 ,而是指未经类似宗教仪式的宣示程序而订立之契约 ,是与 “封印契约” (cont ract under seal)④相对的契约类型 ,故并非 “简单契约”,实为 “非正式契约” 。
3.法律英语教程[7 ]第 15 课(第 234 页)中将 right i n perf ormance 译成 “上演权” 。众所周知 ,版权法中的 “表演权或上演权” ( right toperform) ,是作者以表演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或许可他人以表演的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属于著作权之中的财产权;而 “right in performance” 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以及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的权利 ,即 “表演者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二者虽然有一定的联系 ,但毕竟有别 ,不可混淆。
4.法律英语教程(同上)第 12 课第 182 页的注释中,编者将 cont ributory negl igence 解释为 “共同过失” 。该术语是否应作如此解释呢 ?熟悉民法的人可能都知道 ,所谓共同过失 ,在侵权法理论上 ,又称为共同过错或共同侵权行为 ,指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基于共同的敌意或过失而致他人损害”,[8 ]或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 [9 ]由此可见 ,共同过失的特点在于两个以上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对象的一致性 ,即共同指向第三人。而在课文中的情形是:陪审团为了保护有过失的原告的利益转而采纳“比较过失原则”( rule of comparativenegligence) ,由此可见 ,原告与被告对损害的产生均有过失 ,则符合 “混合过错” ⑤的特征。因此 ,在课文中 , cont ributory negligence 应译为“混合过错” 或 “过失竟合” 。
5.法律英语教程(同上)第 166 页将 “pleabargaining”翻译为 “被告的抗辩交易”,是否应作如此翻译呢 ? 根据 Black’ s Law Dictionary(Fif th Edition)的解释 ,所谓 “plea bargaining ,乃a process whereby the accused and the prosecutorin a criminal case work out a mutually satis facto2ry disposition of the case subject to court ap2proval”,即在提起公诉前 ,检察官与被告方就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之所以达成这种交易 ,一方面是检察官感到案情复杂或有太多的案件难于一一应付 ,而另一方面是被告方感到难逃其咎 ,于是双方一拍即合 ,达成协议:被告人认罪伏法 ,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指控罪名、 降低指控犯罪的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不过协议的有效性须经法院审查。故从实质上讲 ,该术语实际上是公诉方和被告人的一种私下交易 ,而非 “被告的抗辩交易” (在此姑且不论其使用 “被告” 这一术语的错误 ,因在刑事案件中应称为“被告人” ) 。现在 ,该术语在刑法学界通译为“辩诉交易”,不妨从之。
6.法律英语教程(同上)第 163 页上有这样一句话: These dif f erences can be sum med up bynot i ng that on the one hand , there is no realcounterpart to our pret rial discovery mot ionpract ice , w hi le on the other hand , there is nogenui ne“t rial”i n our sense of a si n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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