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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吕刑》两种英译本的对比探讨英汉两种语言的特点和规律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10-08编辑:gcZhong点击率:2718

论文字数:4476论文编号:org200910080944008117语种:英语 English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吕刑两种英译本对比可译性

摘要:从两个《吕刑》英译本的比较,深入研究探讨英汉两种语言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异同,透彻理解和把握语言深层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尽力缩小可译性限度,使译文在形式上、内容上、意义上全方位“逼近”原文。使我们中华民族古老的文化最大限度地展现在世界人民面前。

一、引言

中国古代法文化是世界几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源头,是世界文明史上的一颗明珠,是世界法学领域的宝贵财富,中华民族应该向世界人民展示这光辉的一页。鉴于历史的原因和中国语言文字的特殊性,中国古代法文化很少被介绍到世界各国,以至于其它国家对中国悠久灿烂的法学历史与法文化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在今天这个张扬民族个性的时代,对于法学古文的英译和完善刻不容缓。近年来国内逐渐出现一些零零散散的法学古文译本,但是仍不成系统。以我国现存最早的刑法文献《尚书?吕刑》为例,现今出版的英译本只有寥寥几种。最早的一种是100多年前英国汉学家理雅各的译本,《中国经典》第三卷《书经》(台北南天书局有限公司,2000)。国内译本现见到两种,一是罗志野的译本《尚书》(湖南出版社,1997。下文简称罗本),二是杜瑞清的译本(山东友谊出版社,1998。下文简称杜本)其优劣自有前人做出评论。而本文只是择《尚书》中的一篇《吕刑》,以上述国内两种译本为例,采用对比研究方法,主要从语言和文化两方面说明论证其可译性及其限度。

二、《吕刑》的可译性限度分析

《吕刑》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距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作为最早的成文刑书,《吕刑》不仅是我们今天研究西周立法思想、法律制度、审判原则、赎刑细则的主要资料之一,也是国内外学者了解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珍贵原始资料之一。《吕刑》英译中需要译者攻克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对原文的正确充分的理解,然后根据对原文本的理解,将其转换成英文。在这个过程中,可译性会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语言,二是文化。
所谓“可译性”是指“两种不同的语言文字之间,通过翻译,将源语文本或单位用另外一种语言表达出来,实现使用两种不同语言的人群对同一个事物的理解。反之就是不可译性。英国翻译理论家Catford将不可译性根据产生的原因分为语言不可译性和文化不可译性。根据卡特福德的分类,可以从语言和文化两个方面来对影响《吕刑》可译性的因素进行分析。

1、语言因素
翻译就是“运用一种语言把另一种语言所表达的思维内容准确而完整地重新表达出来的活动。”在《吕刑》英译的过程中,势必要牵涉到许多的语言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语言结构的问题。英汉两种语言分属于不同的语系。汉语属于汉藏语系,而英语属于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的西日尔曼语支。汉语是表意文字,表意的主要方式是象形,注重视觉类比。英语是表音文字,注重听觉感受。汉语重意合,英语重形合。汉语和英语的构戏法、语法规则和表现手法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汉语作为音、形、义相结合的象形文字,其特有的形象性、会意性和联想性在翻译出那个英文的时候很难得到完整的传达。“民族的语言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是民族的语言。”每个民族都会以其独特的范式去认识现实世界,从而在认识其它民族的语言时,也会用自己的范式,而不是对方民族的理解范式。这使得跨语言的翻译既存在可能性,又困难重重。以《吕刑》第一句英译为例:例1:原文: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英译1(杜瑞清,以下简称杜译):During his hun-dred-year reign and at the advice of Prince Lu,the king had ex-tensive penal codes drafted when he was over 80 yea代写论文rs of age.Upon the formulation of the codes,the king enjoined the compli-ance of the people across the country.
英译2(罗志野,以下简称罗译):When the Prince Lu,Luhou,was appointed prime minister,King Mu had enjoined hisimperial throne many years,at that time he was a very old man,but he still took great account of the appointment of punishments,and prepared to use it to warm[warn]and restrain the people’sconduct under heaven.这两种译本无疑都是经过仔细考量的,但是从表达出来的效果来看,英文远远比不上中文原文的精炼。这一句中文原文只有22个字,言简意赅,含义丰富。再看两种英译版本,单是从句子的结构就可以看出两种语言的区别。汉语原句结构松散,强调的是“形散神不散”,而英文译句则主要以语法形态来组织句子。因此原文的那种句子结构在译文中就不复存在了,而意蕴也改变不少。句中“荒度作刑”意为本着宽大为怀的精神,估量时世,制定刑法。杜译为“the kinhad extensive penal codes drafted,罗译为he still took great ac-count of the appointment of punishments”。从语义精确的角度来说,杜译要稍胜一筹。但是用extensive作为“荒度”的对应转换语,仍然还是没有把原文中周穆王要表达的那种宽大为怀的爱民重民思想表达出来。因此,从两种语言的结构转换角度来看,《吕刑》的可译性是有一定限度的。
其次,从英汉(尤其是古汉语)法律语言的特征来看《吕刑》的英译也是存在着可译限度的。法律汉语作为现代汉语的一个分支,虽与民族共同语同步发展,但作为一个独立的语支,它有自己的源头。而《吕刑》作为我国现存的最早的刑法文献,是我国法律语言主要的源头之一。它显示出我国古代法律语言的基本特征,从中可见我国上古法律语言的大致风貌。法律汉语既要明白又要准确,言简意赅,具有弹性,为适应这一要求,《吕刑》便省却了虚词,句子之间全靠语义意合连接,而法律英语则多用长句,语言逻辑性强多用虚词,强调准确性、庄重性和严谨性。
如上文所述,刘愫珍教授在《吕刑与法律语言》一文中将其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四字语音乐性,意合法整体性,修辞格情感性。在翻译过程中,这些语言特征在转换过程中能否留存下来呢?让我们来看具体的例子。
《吕刑》中四字语的运用较为频繁(全文共138处),占全文总句数的一半以上。四字语是汉语的独有语言形式之一。特点是言简意赅,具有极强的弹性;且琅琅上口,有益于口头流传;节奏和谐,旋律优美,不仅能显示法律语言的典雅庄重,而且具有极高的音乐审美价值。这种语言形式在翻译过程中比较难以把握。如文中规定赎刑制度的一段就用到了大量的四字语:
例2: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非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这段文字句式整齐,以三个句式相同的句子组成一个排比,语势流畅磅礴。全段共15个小句,用到了14个四字语,频度相当高。
相比起原文来,两种译文形式上臃肿,语气语流上气势大为消减,读起来的语感也不像原文一样抑扬顿挫,情感语势上显然也逊色不少。作为刑书,《吕刑》需具备法律语言的简约准确的要求,同时还须显示“王命”与法律的威严。这一点在译文中很难体现。然而,译文具备了英语语言的特征,在英语母语国家还是较为容易被人理解的。由此可见《吕刑》从语言内容角度来说基本是可译的,但是从语言形式来说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2、文化因素
《吕刑》作为中国早期的法律语言代表,影响其可译性的文化因素很大部分是指来自法律文化方面的。法律文化因素对《吕刑》可译度的影响首先表现在法律术语的翻译上。法律术语是法律语体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专门用语。它们是特有法律文化的沉淀积累,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种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等深层次的价值形态。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必需要考虑到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翻译的可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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