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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刑事起诉书关键词英译的对等与空缺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6-30编辑:gcZhong点击率:3291

论文字数:6102论文编号:org20090630093544711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刑事起诉书对等空缺归化异化

摘 要: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目的语言,有其特殊性。在翻译过程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对等和空缺现象。刑事起诉书是刑事诉讼开始的重要文件,其关键词的翻译准确性是司法公正的语言保障。在翻译过程中,需要借助权威字典的解释,在对等和空缺理论的指导下,或归化或异化,力求实现最大限度的对等。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以及对外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涉外案件曰益增多。因此,法律翻译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不少学者对法律翻译做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法律翻译工作者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在笔者看来,刑事起诉书是刑事诉讼开始的重要文件。它的翻译质量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庭审翻译的质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刑事起诉书中的关键词翻译更是要求精确到位。因此,本文拟从翻译的对等(equivalence)和空缺(gap)理论出发,来分析中文刑事起诉书关键词的英译。 一、对等与空缺及其处理原则 (一)对等奈达从读者反应的角度提出了“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理论。他对功能对等的定义是建立在对译文读者理解和欣赏译文的方式与原文读者理解和欣赏原文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之上的。[1]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是语体和语用层次上的信息对等,追求的是语言实际交际效果的对等。功能对等不是“复写”信息,而是强调读者对原文和译文反应的等效。[2]翻译只能尽量准确地传达信息,即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文的内容、风格和韵味,从而尽可能做到使译文读者的感受和反应与原文读者的感受和反应一致。法律翻译追求的不仅是译文读者的感受和反应与原文读者的感受和反应的一般一致,而且是理想化的精确一致。因为法律翻译必须体现法律严谨、准确的精神。在法律交际活动中,法律翻译既要保留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又要为交际双方准确无误地传达信息。基于这样的原因,法律翻译工作者应以“功能对等”为标准,实现两种语言切换时交际效果的最大对等。虽然中国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特征,很多方面不同于英美法系。但法律体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方面,体现着人类文明和进步的共同特征,因此中英法律词汇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对等。另外,随着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司法领域的合作也对中国传统的法律语言产生了冲击。中国的法律语言本身也在趋向对等“,外来词”(loan words)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比如中国借用了英语法律术语“sexualharassment”,它的翻译是“性骚扰”。这样的中英文是对等的。既然法律词汇存在着对等,法律翻译工作者就应该不遗余力地实现这样的对等。“翻译对等是译者在把源文译成目的文时要达到的目的。取得的翻译对等越多,译品的质量越高,因此翻译对等也是检验翻译质量的标准。”[3]实现对等的常用方法就是将源语言中表达的概念转换成目的语中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概念,把源语言要表达的涵义准确地用目的语再现。但是在搭建对等的桥梁时,经常遇到目的语存在多个词语与源语言的一个词语有可能实现对等的情况。而这时,译者就要从“功能对等”出发,选择目的语中一个词与该词建立完全或最大限度的对等,尽力做到最准确地传达信息。 (二)空缺在翻译实践中,词汇空缺现象可谓屡见不鲜。“各地域文化之间既有相通之处又有相异之处;其相通之处构成文化共核,其相异之处构成文化异质。在翻译时,原语的表达文化异质的独特词语在译入语中就成为‘词汇空缺’(lexical gap)。”[4]词汇空缺的结果就是无法在两种语言之间直接建立对等,而必须借助“词词对应翻译”以外的方法来传达原文的意思。法律术语或词汇作为一个特殊的词汇群体,反映一个法系、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律体系、制度、观念以及相关文化的特征,所以法律词汇翻译的标准更加严格,它不仅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还要求法律功能的对等。因此,词汇空缺现象似乎也更严重,翻译的难度也更大。宋雷把法律词汇空缺分为“绝对空缺”和“相对空缺”两种。[5]前者是指在概念意义及语法意义层次上无对应词项的情况,即在目的语国家的法律文化中根本没有被译词项所表达的概念或事物。如中文刑事起诉书的编号就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目的语读者会觉得闻所未闻。宋雷还进一步把“相对空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目的语国家的法律语言中没有与源语言相对应的词语,但该国却存在与源语言词汇所表达概念相同或相似的司法行为或现象。如“代理审判员”一词,在英语中找不到直接对应的词。但就职责而言,在英语国家有相似的“助理审判员”;第二种情况是“非完全对等”,即概念意义与语法意义相近,但内涵意义,即传达的信息却不对应或基本不对应的词语。比如“起诉书”一词与常被视作对等词的“indict2ment”并非对等“,被告”与“defendant”也不完全对应。法律术语通常指某个国家法律制度中特有的事物、关系、行为和程序,每个法律制度是不同习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原则的产物,有它自己的法律事实,因此有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知识结构。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另外,所有法律制度都包含了一些术语,这部分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6](P232-233)因此,法律词汇空缺也是多样性的必然结果。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前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但又有自己鲜明的特征,而且它虽然基本上是民法体系,但又不同于欧洲大陆的民法体系。这样的体系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变得越来越明显。所以,词汇空缺也伴随者这样的特殊体系而不断产生和发展。谈到法律词汇翻译中的空缺现象,就不得不提“归化”(naturalization)和“异化”(foreignization)两种理论。归化理论强调原文服从译文,保持目的语的稳定性,更强调目的语读者对译文的可接受性。而异化理论主张译文要服从原文,保留源语言中独特的、目的语中不存在的信息,这样能让读者品尝到“原滋原味”。在异化理论的指导下,可选用不译、直译、生造(neologism)、加注、解释等翻译策略。 二、中文刑事起诉书关键词的英译策略 (一)完全对等“:被告人”的英译如果不仔细分析“,被告人”理所当然地被译成“defendant”。但是案件性质的不同“,被告人”的翻译也不一样。《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efendant”的解释是“在民事诉讼中被起诉的或者刑事诉讼中受到犯罪指控的人”。[7](P270)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defendant”的解释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英格兰,也指简易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8](P549-550)其实两本字典的解释并不矛盾。“defendant”作为一个笼统的法律术语,可以泛指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和被告人。但作为一个精确的术语,其通常只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英译应该是“accused”。因此,在刑事起诉书的翻译过程中,应该注意到“被告人”在英语中有完全对等词“accused”,能实现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的完全对等,而“defendant”的对等层次就比较低。 (二)不完全对等与归化 1.“起诉书”的英译笔者查阅了不同地区,不同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中英文刑事起诉书,发现就“起诉书”这个词的翻译可谓是五花八门。如果查字典,便可发现“起诉书”的英文有complaint、indictment和information等。那么到底哪个词才能与中文刑事起诉书中的“起诉书”建立对等呢?《元照英美法词典》对这三个英文单词的解释分别是:[7]P685Co mplaint(美),刑事控告书。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R.Crim.P.),指由受害人、警察、地区检察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联邦司法官(magistrate)提出的说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文书。其中应述明构成其所指控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虽然提出控告书旨在指控犯罪,但在诉讼中正式的起诉书应为大陪审团起诉书(indictment)或检察官起诉书(information)。Info rmatio n,检察官起诉书。由检察官制作并提交法院的指控刑事犯罪的正式书面文件,区别于大陪审团批准的起诉书(indictment)。在大多数州,检察官起诉书适用于起诉轻罪(misdemeanors)案件,也有大约一半的州允许用于起诉重罪案件,有的州规定对重罪案件只有被告人放弃大陪审团批准起诉时才可以由检察官起诉书起诉。Indict men,大陪审团起诉书;公诉书。指控刑事犯罪的正式书面文书,原先由大陪审团经宣誓向法庭提出。在美国,该词依然指由大陪审团提出的刑事起诉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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