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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性的法律英语语言及其翻译方法 [2]

论文作者:江丹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0编辑:黄丽樱点击率:3750

论文字数:5383论文编号:org20090410230736718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语言概括性翻译等值legal languageall-inclusivenesstranslationequivalence

实再现了原文本的法律意图。   有的法律条文没有采用明显的表示被动结构的标志,以主动的句法形式表达被动的句法意义,这种意义被动句也是实现法律预见性的有效方法,因为“施事不能成为主题是因为施事是难以确定的人或物”[3]。例如:   原文: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防震减灾法》第19条)。   译文:All construction projects shall be design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 fortification against earthquake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andard aseismatic design and shall be constr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sign. 分析:原文虽然为主动结构但是其主语为指事主语而非指人主语,没有明确指认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译文采用被动结构隐藏了法律主体,真实地表达了原文的法律意图:任何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都可能成为法律义务的主体。   4.2 用名词化结构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名词化结构是将形容词尤其是动词等非名词词类转化成名词使用的一种语言表述方法。名词化结构除了使语言表述更加紧凑但增加了理解难度之外,还可以帮助立法者使法律条文的表述更加准确,而另一方面也使法律条文更具有包容性(all-inclusiveniess)[4]。正是这个包容性功能使立法语言含有不确定性因素。同被动结构一样,名词化结构的一个效果就是模糊和隐藏动作的行为者,目的是含盖任何人做出某个特定行为的可能性[5],从而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例如:   原文:禁止抢采掠青、毁坏母树(《种子法》第24条)。   译文:Plundering of unripe seeds and doing damage to other trees are prohibited.   分析:原文采用否定祈使句来表示对人人都适用的禁止性规范,“抢采”和“毁坏”都是动词,译文将它们分别译成带有名词性质的动名词“plundering”和“doing damage to”就是通过名词化手段模糊和隐藏了动作的行为者,从而弱化了法律行为主体,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而且使语言更加简练。   4.3 用带有泛指含义的不定代词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汉语法律文本体现法律语言概括性特征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的”字结构。“的”字结构由其它词语(有时是复句)加“的”字一起构成具有名词性质的词语组合。 “的”字结构有很强的概括性,有表示人或事物类属的作用。在法律语体中,“的”字结构可以表示法律行为的主体和法律行为的所有假定因素[6]。” “的”字结构是实现立法要求的包容性的有效方法。立法者采用“的”字结构来表述法律行为主体,有效地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功能。例如:   原文: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   译文:If a unit causes a fishery pollution accident or a ship causes a water pollution accident, the fisher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r the navigation administration office of the communications department in the place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shall impose a fine on the unit or ship in light of the consequent damage and loss.   分析:原文的法律主体是一个带有名词性质的“的”字结构,概括地反映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可能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而它的译文“unit”则缩小了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人为地排除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原文本的立法意图的误解。对于“的”字结构的翻译可以采用带有泛指概念的代词如“whoever”、“anyone”、 “any unit and individual”、“all”等来实现对等翻译。为如实地反映了其原文本的法律适用范围,原文可以改译为:Whoever causes a fishery pollution accident … shall be imposed a fine, in light of the consequent damage and loss.   4.4 用模糊词语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模糊词语多为概括性词语,它们的涵义外延较广,没有明显的界限,可以灵活理解。法律语体中的模糊词语有时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例如“情节严重(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和“合理损耗(reasonable loss)”,除有司法解释或特别规定的以外,对于“严重(serious)”、“合理(reasonable)” 的标准很难界定。这些模糊词语直接影响到对量刑标准的判定,因法官对其理解不同判决结果也会不同,有可能造成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的事实。但是由于立法的客观需要,有时不宜把事物说得明白具体。模糊词汇允许法律适应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也可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变化[5]。在立法语言的表述方面,模糊词语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目的。有时“模糊词语对特定事物的表达比确切词语表达更准确、更科学”[7]。用模糊词汇反映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不但使得法律表述更加严密,而且便于司法部门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司法实践。例如:   原文: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2条)。   译文:In case of any accident of special equipment, the unit where the accident happens shall take immediat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and organize the rescue to prevent the accident from spreading and to reduce the casualties and property losses. It shall also make a prompt and truthful report to ….   分析:原文采用模糊词语“迅速”、“有效”、“及时”对无法定量的情况进行限制,概括地规范了法律主体应该施行的法律行为,从而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如果把模糊词语改成确定性的词语,就可能使法律失去公正性。这充分说明,“模糊词语的使用,更能准确地表明立法意图[8]”。译文正确地将它们分别译成也具有相同模糊概念的“immediate”、“effective”和“prompt”。   可见,如果原文使用表示概括含义的模糊词汇,译者只能采取模糊对模糊的办法,选用目标语言中带有相应模糊含义的词汇进行翻译。“因为模糊语言本身的含义具有模糊性,因此试图将模糊语言翻译成精确性的语言是不可能的[9]”。但是译者必须注意,翻译具有概括性功能的模糊词语应该充分考虑法律语境,这里的法律语境是指同一部法律各条款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它们在内容上不得相互抵触,也指某部法律与其上位法律(例如《宪法》是其他法律的上位法律)在内容上也要协调一致。没有考虑法律语境的翻译不但无法反映原文的法律意图,而且可能会扭曲法律原文的含义。例如:   原文: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   译文:The board meeting shall be held only when over two-thirds of the directors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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