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 ,法律往往采用具有弹性 ,内涵丰富的模糊词语来列举事务 ,概括其余项目。这样做不仅覆盖面广 ,而且语义更加准确、 精当 ,疏而不漏。使之能更准确地表述法律 ,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如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第 237条规定:“ 以暴力、 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Whoever actsindecently against or insults a woman by vi olence, coerci on or any other forcible means shall be sentencedt o fixed - term i mp ris onment of notmore than five years or cri minal detenti on . )这里使用的“other” 就是一个模糊词语 ,在列举了主要的犯罪手段和破坏项目之后 ,再加上“other forcible means” 和“notmore than five years” 这样的模糊词语 ,就使这一规定有了一定的限定性与概括性 ,使表义更加严密 ,从而更为适度地打击犯罪。如果把模糊词语省略掉或改用确切词语 ,一方面会使立法失去严谨性 ,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使现实生活中的大量违法犯罪逃脱法律的制裁 ,使其失去周密性。正因如此 ,模糊词语在法律法规中随处可见。如英国诽谤法 (Article 4 in libelAct 1843) : …for any term not exceeding t wo years, and t opay such fine as the court shall award . (译文: ……不超过两年的任何期限,并按法庭的裁定处以罚款。 )“ 不超过两年的任何期限 ,并按法庭的裁定处以罚款 ” 即为模糊词语。只明确了时间的上限 ,没有明确时间的下限 ,也没有明确罚款数额。 [ 6 ]再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就离异双方对子女生活费有这样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 le’ s Republic of China . Article 37 The agreement or court judgment onthe payment of a child’ s living and educati onal expenses shall not p revent the child from making a rea2s onable request, when necessary, t o either parent for an amount exceeding what is decided upon is thesaid agreement or judgment . )这里的“ 必要时 when necessary,合理要求 a reas onable request” 均为模糊词语。没有指明“必要时 ” 的具体时间 ,何谓“ 合理要求 ” 也没有明确指出。如果孤立地看这些词语的语义都比较抽象、模糊 ,但若联系实际来审视 ,就感到恰如其分 ,非常贴切 ,其内涵是丰富的 ,表达也周密、 严谨。比用精确的数字表达的含义更确切 ,也更有说服力。可见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可以提高语言的表达准确性 ,表面上看似乎有些不合逻辑 ,但在其实质上看它的确发挥着如此功效。因此 ,模糊词语的恰当运用 ,不仅使语义更明确 ,而且表达也更周密、 严谨。
(二 )使文风庄重、 质朴
模糊词语在表述上所具有的弹性 ,使它内在的表现力非常丰富和灵活。在法律事务中 ,特别是在外交场合 ,为了避免把话说得过死、 太绝 ,而拴住自己的手脚 ,说话人往往运用模糊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 7 ]如在《纽约时报 》 中有这么一段关于 1987年日本首相就贸易顺差问题访美的报道:“…But the leaders ended t wo days of talks by exp ressing a vague sense of disappoint ment , and bothsides offered assess ments that the visit had l ong on rhet oric and p r omise but short on concrete p r ogress t o2ward res olving the p r oblems caused by Japan’ s huge trade advantage . ”( The New York Ti mes, May 1,1987) (但是两国领导人结束两天的会议后表现出隐约的失望之情 ,双方都评论说此次访问对于增进相互间交流与合作有着长远的意义。然而就解决有日本巨大的贸易顺差而引发的问题没有取得长足的进展。 )虽然会谈的结果并不喜人 ,但为不影响两国的关系 ,也为将来的发展 ,《纽约时报 》 在报道时所使用的“vague隐约的 , l ong长远的 , short没有取得长足的 ” 都是模糊词语 ,用来表示一些未定的概念。不说出它们究竟意味着多大程度 ,但在这里却是用得恰如其分 ,非常贴切 ,这比用精确的词句表示得更恰当 ,也更灵活。在法律语言中根据需要 ,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 ,可以替代那些不便明言的反动言辞或污秽的内容 ,使其内在含义变得明晰;使文风庄重 ,质朴。如有一份判决书这样写道:“ 被告人刘 ×× 闯入酒店内 ,对该女青年进行调戏、 凌辱 ,进而将酒店的电灯关掉 ,肆意进行侮辱 ……” 其中的“ 调戏 ” 、 “ 凌辱 ” 、 “ 肆意进行侮辱 ” 都是一些模糊词语 ,至于被告人如何进行“ 调戏 ” 、 “ 凌辱 ” 、 “ 侮辱 ” ,则一概不予精细表述 ,这样既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又避免了扩散之嫌 ,不致影响公众视听。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 ,亦可以使语言表达得更委婉含蓄 ,礼貌得体。语言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与准确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与法律相关的表达时很有必要考虑到说话时所处的地点及时间 ,双方的关系以及相互的社会文化背景等。恰当地运用模糊性特征 ,就可以考虑到以上诸多因素 ,以收到预想的效果。如 Unless this account is paid within next ten days, we will take furthermeasures . (除非在 10天内把帐付清 ,否则我们就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这句话中的“take furthermeasures” 就是模糊词语 ,它完全可以用“start legal p r oceedings” 或“sueyou in a law court” 等词语来取代 ,但律师并没有这样做 ,因为他认为这个时候把话说得如此肯定 ,还为时过早 ,就采取一种委婉的说法。
总之 ,模糊词语在法律英语中的使用虽然受到限制 ,但其作用还是很重要的。恰当使用模糊词语可以确保法律语言的准确和严谨。模糊词语在法律英语的运用不仅不违背语言规律 ,而且能极大地满足各种具体情况的要求。充分了解模糊词语的表义功能 ,充分掌握模糊词语定向明确、 语言容量大、 含义深刻丰富等特点 ,发挥它的不可代替的积极作用 ,既是当今发展的需要,也是一种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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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廖学全.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分析 [ J ].汕头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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