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要反映的事物——所指——再现出来,它所能表达出来的意义——能指——往往与“所指”是不一致的,有裂缝,“有时候达到二者几乎完全脱节的地步”,二者很难达到同一关系。加上法律文字语言的运用还要遵循固定的程式,表达方式、词汇大受钳制,要找到准确反映立法意图的法律文字更加困难。(陈云良,2002)
二、模糊词语在法律领域的语用功能
模糊词语在法律领域的语用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
口语体和书面语中都十分常见模糊表达,因为语言交际讲究效率,用模糊的方式有利于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大家都知道语言符号有局限性,其传达的信息和符号所寓指的对象之间永远不可能达成完全同一的关系。模糊语言能有效弥补人类语言表现力不足的缺陷,留给人们一个可供把握的空间。这种情况在描写人物特征的法律文书中最为常见,尤为突出的是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或寻找案件线索查找无名尸的启示。以查找无名尸体的启事为例:“……路旁发现一女性无名尸体,该人身高一米六五,体态微胖,肤色较黑,年龄二十岁左右,短发,圆脸,上穿红色T恤,下穿黑色短裙,无其它随身携带物……。”在这一段启事中,一连用了“微胖”“肤色较黑”“二十岁左右”“短发”“圆脸”等数个模糊词语,形象地描述了女尸的主要特征,使人们可以准确地运用模糊性思维来进行正确的分析、认识、判断。反之,如果硬要用精确词汇进行描述,例如把“短发”改为“发长6.5厘米”,把“二十岁左右”改为“二十岁零八个月”,把“微胖”改为“体重 65公斤”,反而让人难以把握,达不到预期效果。
2、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言语交际常常要受到话题、内容、交际对象、语言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时为了自我保护或尊重对方,营造一种融洽的交际气氛,说话人往往避免把话说得太直、太白。由于模糊语言能增加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它就成了人们实现其交际目的的主要工具。(王宏,,2003)
这种为了避免把话说得过死、太绝,而拴住自己的手脚,说话人运用模糊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方法在法律事务中,特别是在外交场合经常使用。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建交联合公报》中有这么一段:.
and that it intends gradually to reduce its sale of arms to Taiwan, leading, over a period of time, to a final resolution.……(它(美国)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
The two sides will maintain contact and hold appropriate consultations on bilateral and international issues of common interest.(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和国际问题保持接触并进行适当的磋商。)
对于究竟何时停止向台出售武器,用 gradually reduce (逐步减少), 而未说明具体时间Maintain contact (保持接触)和 hold appropriate consultations (进行适当的磋商)都是模糊词语,用来表示一些未定的概念。谁也说不出它们究竟意味着多大程度,但在这里用却是恰如其分,非常贴切,这比用精确的数字表示得更准确,也更有说服力。(肖云枢,2001)
法律语言描述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有时并不是坏事,因为它能用较少的代价传递足够接收者理解的信息,给人以纲举目,一目了然的感觉,即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又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比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设立特别行政区有以下的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必要时”、“具体情况”这些措词都是模糊词语。因为“必要”与“不必要”之间,“具体”与“不具体”之间,都存在着模糊性。从另一方面而言,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落实,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将会牵扯到诸多方面,国家是很慎重的,因此措词应该留有余地,而不能说得太死。
在法庭辩论中的控辩双方律师或合议庭中的法官出于对他人的尊重及体现自身的修养,也常使用委婉语或模糊用语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如:
My lord,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 (来源:英语麦当劳-英语杂志 EnglishCN.com)
在此, strongest/opposition 表达了不同意见,而 possible/learned/friend 显示了对他人的尊重。
Unless this account is paid within next ten days, we will take further measures.
除非在10天内把帐付清 ,否则我们就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这句话中的 “take further measures” 就是模糊词语。律师完全可以用 “start legal proceedings” 或 “bring suit” 等词语来取代,但律师并没有这样做,因为他认为这个时候把话说得如此肯定,还为时过早,就采取一种模糊的说法。类似的例子在法律事务中数不胜举。
3、 体现法律的自身特点和人文精神
模糊语言高度的概括性留下了广泛和充分的空间,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有机会利用自身的智慧,遵循“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的原则,发展判例法,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与不足。(董晓波,2004)从而确保法律规范即周密又完备、疏而不漏,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例如我国1997的新刑法第114条:
Whoever commits arson, breaches a dike, causes explosion, spreads poison or 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 to sabotage any factory, mine, oilfield, harbor, river, water source, warehouse, house, forest, farm, threshing grounds, pasture, key pipeline, public building or any other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thereby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ausing no serious consequenc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使用的 “other” 就是一个典型模糊词语,在列举了主要的犯罪手段和破坏项目之后,再加上“other dangerous means” 和 “other public of private property” 这样的模糊词语,就使这一规定有了一定的限定性与概括性,使表义更加严密,从而更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如果把模糊词语省略掉或改用确切词语,这一方面会使立法失去严谨性,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使现实生活中的大量违法犯罪逃脱法律的制裁。(肖云枢,2001)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时,一律不予公开。推而广之,一切悖于法律而有损国家利益、他人人格尊严的语言,都必须在法律语言中加以禁绝,非交代不可,要应用模糊语言进行处理。
1986年1月至1988年12月,王先后向台湾敌特机关投寄密信19封,明文报安信12封,提供了我大陆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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