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05编辑:黄丽樱点击率:4236
论文字数:5987论文编号:org20090405063831362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言根源运用解释原则使用
他认为这个时候把话说得如此肯定,还为时过早,就采取一种模糊的说法。类似的例子在法律事务中数不胜举。
3、体现法律的自身特点和人文精神
模糊语言高度的概括性留下了广泛和充分的空间,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有机会利用自身的智慧,遵循“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的原则,发展判例法,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与不足。从而确保法律规范即周密又完备、疏而不漏,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例如我国1997的新刑法第114条: Whoever commits arson, breaches a dike, causes explosion, spreads poison or 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 to sabotage any factory, mine, oilfield, harbor, river, water source, warehouse, house, forest, farm, threshing grounds, pasture, key pipeline, public building or any other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thereby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ausing no serious consequenc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使用的“other”就是一个典型模糊词语,在列举了主要的犯罪手段和破坏项目之后,再加上“other dangerous means” 和 “other public of private property” 这样的模糊词语,就使这一规定有了一定的限定性与概括性,使表义更加严密,从而更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如果把模糊词语省略掉或改用确切词语,这一方面会使立法失去严谨性,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使现实生活中的大量违法犯罪逃脱法律的制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时,一律不予公开。推而广之,一切悖于法律而有损国家利益、他人人格尊严的语言,都必须在法律语言中加以禁绝,非交代不可,要应用模糊语言进行处理。1986年1月至1988年12月,王先后向台湾敌特机关投寄密信19封,明文报安信12封,提供了我大陆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形势等情报……。
以上起诉书在描述中涉及国家机密时,用“有关政治,军事”这个模糊词语进行了指代,这已经是足以表明行为的犯罪性质及危害社会安全的后果,如果对其用精确的词表述情报内容,不但达不到揭露犯罪事实,打击犯罪的本来目的 ,而且无异于二次泄密。法学本质上是人学,法律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法律本身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如在涉及强奸、猥亵、侮辱、诽谤等行为的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必然要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内容。这部分内容进行精细的描写,必然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对受害人感情的再一次刺激和对其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往往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这时,模糊语言的使用就可以避免这种严重后果的出现。被告人王某多次到学校传达室信架上窃取多位年轻女学生的来信,私自开拆,偷阅内容后……写上淫秽话语,绘淫秽图画,再将信装回信封封好,放回信架。……李某用下流的语言调戏侮辱陈某,并对陈某婚前不贞的事实大肆辱骂,……当晚陈某卧轨自尽。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用模糊语言进行了巧妙的概括,既完整的对案情进行了描述,又隐去不宜叙述的内容,这正是模糊语言的用处所在。
三、法律模糊语言的运用
1、体现礼貌原则
在法庭辩论中的控辩双方律师或合议庭中的法官出于对他人的尊重及体现自身的修养,常使用委婉语或非直接用语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如:my lord ,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 在此,strongest /opposition表达了不同意见,而 possible/learned/friend 显示了对他人的尊重。
2、自我保护
在诸多合同关于数量,性质,时间的条款中,模糊词常被使用,主要是为了日后产生纠纷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如一房地产商在其格式合同中写道:The 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 between 25%~35%. 在此,房地产商就有较大的余地来确定绿地覆盖面积。
3、故意隐瞒信息
当一项交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时其书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词。此外,一些虚假的商业广告也常用模糊语言。
4、为预期违约或撤消合同提供便利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考虑到预期违约,就有可能在立约时有意使用模糊语言。
四、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的模糊度
在强调模糊词语、模糊表达在法律活动领域中具有无可取代的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就象精确词语、精确表达并不是普遍适用一样,模糊词语、模糊表达的使用也要要注童模糊度。模糊度是指模糊词语本欲表达的核心信息的范围(a,b)。这里a叫做下界,b叫做上界。如果词语的模糊性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叫做越过了模糊度。就法律语言而言,如果词语的模糊度干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定性、定罪、量刑、判决、执行等,就是越过了模糊度。对这种情形必须严格禁止。如在涉及强奸案件的许多法律文书中,“奸污”一词出现的频率很高,这个词实际上是一个越过了模糊度的表达,很容易给定性、定罪、量刑、判决造成麻烦,因为“奸污”包含有“强奸”和“诱奸”,而“强奸”和“诱奸”是两个截然不同性质的概念,法律对它们的定性、定罪、量刑有着根本的区别。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 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此条中的“以……秩序”一段文字是对黑社会性组织的界定性文字,但有的行为内容用词过于模糊,执行中难于把握,如“为非作恶”一词,在实践中极易产生理解上和适用上的偏差。
此外,量词位置不当,也会使语义越过法律语言所允许的模糊度,以致破坏法律语言的严肃性。例如:“犯罪嫌疑人曾因流氓两次被劳教“这句话就有两种理解。一是“因流氓,两次被劳教”,二是“因流氓两次,被劳教”。总之,在法律用语中,模糊词语的运用一定要注意适度。当词语的模糊性在模糊度的范围内时,是法律语言所允许或提倡的模糊词语;当词语的模糊性超出模糊度时,则是法律语言不允许并必须唾弃的模糊词语。
五、法学界对模糊语言的态度
尽管模糊义与歧义的区别对语言学家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法理上经常被混为一谈。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减少和根除法律文书中的歧义,而模糊语言作为人类语言的内在部分,必然会存在于各种语言场合,包括法律语言。模糊语言是不可能被完全“过滤”的。下面是法学界对法律语言模糊义或歧义的一些观点:
1、“模糊无效”原则 ("Void for Vagueness" Principle)
在美国,大部分持"解释-裁决标准观"的法官主张"模糊无效"原则.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主张采用“合理的人”之标准 (reasonable person criteria) —— 如果某一法律条文不能为一具有正常理智并合理掌握英语的人所理解,那该法条就会因模糊而无效.(If a law cannot be understood by an individual of reasonable intelligence and command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or is written in such a way, that it can be constructed to have more than one meaning, then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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