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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互联网出现的隐私权立法及刑事判例 [4]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11-24编辑:lisa点击率:11542

论文字数:2000论文编号:org200911240955025102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附件:加拿大互联网出现的隐私权立法及刑事判例.pdf

关键词:互联网隐私权立法刑事加拿大

世界人权宣言》 和1966年通过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均有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 〔 18〕1995年 ,欧盟开始起草第一部具有重大意义的 《电子信息隐私权保护法》,1998年10月1日付诸实施。该法要求电子信息的第三人也应当为隐私权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如果第三人来自无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国家 ,那么他就必须接受欧盟的审查。虽然许多国家都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而且可以说 ,设立这些规定的一个主要出发点是为了约束司法、 行政等国家机关的侵害 ,但是隐私权的权利行使应以不危害公共利益为限 ,公民既有网上信息的保密权 ,也有接受合法检查 ,特别是对犯罪侦查的义务是各国公认的标准。
     刑事侦查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问题 ,实际上反映了刑事法律的有限性与局限性。我们认为 ,结合加拿大的经验 ,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来辅助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本身的不足以及它对互连网这一高科技的产物所带来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的无能为力: (1)制定专门的 《隐私权法》 、 《个人数据保护法》,使得刑事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2)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阙如由刑事诉讼中的其他制度作保障或补正。不论是否与互连网相关的信息的侦查 ,我国在搜查、 扣押前应该采用加拿大所实行的由法官发布许可令的令状制度 ,即由于搜查、 扣押和窃听涉及对公民个人自由、 财产和隐私权的限制或剥夺 ,因此需要法官的特别授权 ,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授权 ,但是事后应当及时报告 ,补正授权手续 ,而且 ,在搜查、 扣押后也应当有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制度;〔 19〕(3)对于互连网上的用户加密与刑事侦查冲突问题的解决 ,可借鉴加拿大法院所采用的专家证据途径和 “剪刀芯片” 〔 20〕的途径。前者可以解决法官知识欠缺的问题 ,后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既保障电子信息的隐秘性 ,又促进公共安全; (4)窃听、 全面搜索等方法必须是在无其他替代的刑事侦查措施的情况下采用 ,而且只能用于对付最严重的网上刑事犯罪的侦查 ,否则不可视为“合理而必须的侦查需要的标准” ; (5)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作用 ,对这方面的问题 ,如有突破性、 能够体现新的精神的案件 ,应当给予及时的通报与交流、 探讨 ,以利其未来的充分、 健康的发展。
     结语
   计算机的出现与互连网的广泛使用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它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方式 ,不仅打破了时空的限制 ,不用跋山涉水遍地撒网地搜集信息 ,而且网上的信息来源广泛、 准确 ,传递速度快捷 ,并且可以获得多角度的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 21〕但是这种无限制的搜查与扣押手段的采取最终必将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在查获犯罪人 ,为社会安宁作出努力和卓见成效之时 ,也会使大量网民的信息安全遭受侵犯 ,从而造成另一种恐慌。刑事侦查是对隐私高侵犯性的活动 ,如果国家为了调查犯罪的需要 ,有随时进入私人领地的自由 ,使公民时时处于国家的监控之下 ,那么它无异于从实质上取消了公民的隐私权。因此 ,加拿大的立法和判例对刑事侦查权的限制性规定和做法还是很有必要的和可行的。诚然 ,互联网决定了其合法化进程的促进必须首先依靠自律 ,但是自律是规范互连网的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 ,仅仅依靠自律是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的。为了解决不同的权益冲突 ,刑事立法必须在国家公权与公民个人私权之间作一权衡和抉择 ,在这种抉择不易简单给予非此即彼的回答时 ,应当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互连网上的犯罪固然复杂难缠 ,加强对网上的刑事侦查力度固然很有必要 ,但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特别是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连网的发展 ,许多重要的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都是通过网上传递 ,一旦泄露 ,损失不可估量。同时 ,法律应当重新界定刑事法上人与财产的概念 ,提炼互联网参与者的核心价值观。
     虚拟空间不是一个孤立的空间 ,而是一个与以往不同的空间 ,它需要采用多种法律手段来调整互连网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加拿大没有像美国那样 ,为了规范互联网上的隐私权问题制定出一大堆新法规 ,而主要采用弹性手段 ,灵活适用加拿大现行的刑事法规范 ,更多地依靠法院判例而不是依靠新的立法来界定互联网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这一行动思路是否可行 ,值得我们思考。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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