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模糊语言 [2]
论文作者:李俭/程乐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06编辑:黄丽樱点击率:2427
论文字数:4787论文编号:org20090406173553945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言根源运用解释原则分析
在法庭辩论中的控辩双方律师或合议庭中的法官出于对他人的尊重及体现自身的修养,常使用委婉语或非直接用语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如:my lord ,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 在此,strongest /opposition表达了不同意见,而 possible/learned/friend 显示了对他人的尊重。
2) 自我保护
在诸多合同关于数量,性质,时间的条款中,模糊词常被使用,主要是为了日后产生纠纷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如一房地产商在其格式合同中写道:The 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 between 25%~35%. 在此,房地产商就有较大的余地来确定绿地覆盖面积。
3) 故意隐瞒信息
当一项交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时其书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词。此外,一些虚假的商业广告也常用模糊语言。
4)为预期违约或撤消合同提供便利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考虑到预期违约,就有可能在立约时有意使用模糊语言。 (来源:英语学习门户网站EnglishCN.com)
5. 法学界对模糊语言的态度
尽管模糊义与歧义的区别对语言学家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法理上经常被混为一谈。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减少和根除法律文书中的歧义,而模糊语言作为人类语言的内在部分,必然会存在于各种语言场合,包括法律语言。模糊语言是不可能被完全“过滤”的。下面是法学界对法律语言模糊义或歧义的一些观点:
5.1 “模糊无效”原则 ("Void for Vagueness" Principle)
在美国,大部分持"解释-裁决标准观"的法官主张"模糊无效"原则.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主张采用“合理的人”之标准 (reasonable person criteria) —— 如果某一法律条文不能为一具有正常理智并合理掌握英语的人所理解,那该法条就会因模糊而无效.(If a law cannot be understood by an individual of reasonable intelligence and command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or is written in such a way, that it can be constructed to have more than one meaning, then the law is void for vagueness.) 对于法律条文中的模糊词句,法院不得进行任何解释,即使是联邦最高法院.该标准的 "reasonable" 本身就是一个模糊词。
5.2 合理解释原则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
如果某一法条如此模糊以至于容许两种解释,那应该考虑到不同解释的后果,如果其中一种解释会导致明显的公共危害 ( manifest public mischief),极大不便 (great inconvenience),相互矛盾 (repugnance),不一致 (inconsistency),不合理(unreasonableness/absurdity),或不公正 (injustice),那么该种解释不应被采纳。
5.3 实证主义:法定解释的方法与原则
当法律条文中出现歧义或模糊语言时,一般来讲,法官,法学家或律师都应想方设法加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一律以无效待之。就实证主义而言,应采用下列的方法与原则:
1) 方法
① 旧文本主义 ("Old" Textualist):如果法条的意义是明白清楚的,那就适用该法条,但应避免不合理性;运用法定解释的原则确定法条意义;结合立法背景以寻求立法机构对该法条的确切理解。 (来源:英语麦当劳-英语学习门户 EnglishCN.com)
② 新文本主义 ("New" Textualist):如果法条的意义是明白清楚的,那就适用该法条;运用法定解释的原则确定法条意义;参照词典,法条的其它部分以及法律的其它条文;立法背景与法律模糊/歧义的解决无关;法律模糊/歧义应由专门的授权机构而非法院来解决。 (来源:英语麦当劳-英语杂志 EnglishCN.com)
③目的主义 (Purposivist):适用法律是为了最好地实现立法目的;在确定立法目的时,应参照:法律文本,立法背景以及公共政策。
2) 原则
原则是法律解释的辅助手段,有助于在出现法律歧义或模糊义时确定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从而体现立法目的。
① 文本原则:同类原则 (Ejusdem Generis):当上义词位于下义词之后,该上义词的意义仅限于列举的下义词范围之内。如::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若非另外规定,这里的交通工具一般仅指火车,汽车,飞机。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原则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一种或几种情况的明确表达就排除其他情况。比如,一部法律明文禁止民族,种族,国籍或宗教歧视,那该法律不该被推定为暗含禁止性别歧视。
② 实体原则 法律部分适用法律时,解释应受严格限制;宽大原则:刑事法律应进行狭义解释;特别优于一般。
5.4 合同中模糊义或歧义的处理
在大量的司法文件中,合同中模糊义或歧义的处理显得尤其重要,突出,也最具有代表性.对于合同条文中的模糊义或歧义,一般采用下列原则:
1) 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
合同中因条文含有模糊语言或歧义而引起当事人理解不一致时,解释的基石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然,真实意图并非当事人主观的,内在的意图,而是客观的,外在的意图。否则,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当然,此种客观意图原则仅限于当事人具有合法意图的情形。
2) 整体解释原则
在解释合同条文时(即条文含有模糊语言或歧义),应采用整体解释原则,即不能孤立地而是结合其他条文甚至整个法律文本来确定某一词句的意义。
3) 不利于起草方原则
在合同(尤其是标准格式合同)中,某一术语,条款或规定语义模糊或存在歧义,那么解释应采用不利于合同拟订者的原则.这主要考虑到缔约双方在缔约地位上的悬殊差距。
参考文献:
1. 罗德立,王贵国主编. 香港合约法纲要.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2. Joanna Channell. Vague Language.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0.
3. Wu Tieping. Vague Linguistics.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1999.
4. C.N. Candlin, V.K. Bhatia, C.H. Jensen. Developing Legal Writing Materials for English Second Language Learners: 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2002.
5. Ogden, C. K. & Richards, I. A. The Meaning of Meaning (3rd ed.).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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