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于1901年,由联邦政府、6个原殖民州政府、2个实行自治的地区以及大约900个州以下地方政府组成。澳大利亚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历史沿革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经历了自由竞争、严格管制、放松管制、总量控制、市场运作等五个阶段。不同阶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力度及效果有所不同。
1•自由竞争阶段(1901~1927年)。这一阶段正值澳大利亚联邦建立之初,各州政府作为独立的借债主体,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性的债务融资。由于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出现了恶性竞争的局面,导致借贷成本高企、借款数量减少、借款期限缩短、还款时间提前。这种局面无论对澳大利亚政治还是经济都造成了负面影响。1927年,为加强对国家债务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1条规定,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接管了州政府债务,负责为其统一借债,对联邦和州政府举债的数量、期限、条件和时间等具有惟一决定权,但州政府用于国防和临时性借款可不经借款委员会审批。
2•严格管制阶段(1927~1951年)。这一阶段,借款委员会对各州政府在资本市场上的借款融资实行严格管制,特别关注各州政府的借款数量、利率、时间本文出自www.51lunwen.org,在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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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松管制阶段(1951~1983年)。在此之前实施严格的管制措施,对于整肃借款秩序、规范借款行为、提高政府资信无疑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过于严格的管制措施也对各州发展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恢复和繁荣时期,各州和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借款融资需求旺盛,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市场上资本供应不足,联邦政府不得不为各州政府提供特别借款,并因此成为各州政府的永久性借款融资来源。但是,各州政府还利用规章制度和管理漏洞自行借款融资,为此,联邦政府又制定补充规定和附加条款以规范各州政府的举债行为。这样,放松管制阶段逐步到来。
4•总量控制阶段(1983~1992年)。随着各州借款数量急剧增长,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逐渐游离于借款委员会的监管之外,加之制度缺陷导致各州政府独立举债,借款委员会于1983~1984年禁止部分地方政府独立举债,监管各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并于1984~1985年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限制联邦和州政府的新增借款水平。随着这一管理方法的实施和逐步完善,所有州政府的举债行为都纳入借款委员会统一管理的框架。
5•市场运作阶段(1992至今)。总量控制方法实施以来,澳大利亚公共部门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降低,从1983 ~ 1984年的8•3%减少到1988~1989年的零。但是这种状况极不适应各州以及整个澳大利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加之总量控制管理方法本身的局限性,1988年昆士兰州发生了抑制和反对总量控制的事件。联邦政府于1989~1990年作出决定,不再代表各州政府向外借款融资,各州政府以自身名义对外借款融资和管理债务,联邦政府仅就过去代表州政府举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级政府向借款委员会呈报其借款计划,并由金融资本市场对地方政府借款及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此后,澳大利亚公共部门借款数量恢复增长,其负债率在1992~1993年上升到5•9%。1992年,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也不得不承认总量控制管理方法失效,市场运作管理自然取代了总量管理方法。近年来,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坚持“非负债经营”的理财理念,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相对较小,政府资产负债率较低,地方财政运行情况良好。2005~2006年,借款委员会签署了总额为20•99亿澳元的计划盈余协议,其中包括,联邦政府59•72亿澳元的盈余,州政府38•73亿澳元的净赤字。2005~2006财年,澳大利亚各州一般政府部门负债率约为1•8%。预计2007~2008财年,这一比率将维持在2%左右。
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现状
(一)举债权限。澳大利亚规定:经财政部长批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透支、贷款或其他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通过举债所筹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等资本性项目。为保障地方政府及时偿还所借债务,地方议会在举债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管理机构。1927年,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正式成立,其成员包括联邦、州和自治区的财政部长共9人,联邦财政部长担任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公共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借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为各州和联邦政府制定总体借款融资计划;(2)对借款计划进行审查,并协调和确定政府的具体借款融资计划;(3)负责审查各级政府呈报的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鼓励和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对整个借款融资及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等等。
(三)风险控制。为了应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澳大利亚逐步形成了以预算管理、规模控制、信用评级、透明度要求、债务化解为内容的风险管理基本框架。
1•预算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体系。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需向借款委员会陈述下一财政年度的净融资需求。借款委员会审查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提议,分析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合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及其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如果为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要求,需进行债务预算调整,委员会将内部商定此类调整的性质及其在各政府中的债务分配情况。
2•规模控制。借款委员会为限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采取了以下措施:规定各地呈报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般政府、非金融公共部门的现金赤字(盈余);为政策目的进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净现金流量。设立规模控制线。由借款委员会分配的借款额度与预算报告中的借款额度之间的差额,以及本年度借款实际发生额与预算报告中的借款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超过本级政府非金融公共部门收入的2%,若突破此限制,地方政府需向借款委员会作出必要解释,并将其公开。在向借款委员会呈报的借款计划中,州和自治地区必须提供风险信息,且在其预算中反映借款委员会所批准的借款分配情况。地方政府需要报告有私营部门介入、运营期在10年以上(包括10年)、项目总负债大于500万澳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政府到期债务情况。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构建良性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并在综合考虑风险和绩效的基础上,对基础设施项目借款融资实行分类管理。
3•信用评级。当前,澳大利亚对地方政府借款融资的监督管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制度。标准普尔等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为各级政府提供客观、公正和公平的信用评级服务,从而有助于确定各级政府借款的利率水平。一般情况下,债务余额较少,信用等级高,可以较低成本筹集资金;相反,信用等级低,则可能承担较高成本,且筹资数额受限。良好的信用等级将会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强大的信用保证。当然,市场规则也存在局限性:对于那些财政状况不佳的地方政府来说,在纯粹的市场规则下,其借款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甚至难以筹集所需借款。这就需要联邦政府的支持与协调,以弥补市场规则的不足。
4•透明度要求。公开包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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