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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2]

论文作者:杨静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6460

论文字数:7134论文编号:org20080613101233925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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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庭。如果纳税人将该决定提交到联邦法院审查,纳税人可以委托法律执业人员代理出庭。(6)纳税人及其税务代理人的责任。纳税人须对自己的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须以合理的注意保持自己的纳税纪录和提供正确的资料给税务局。即使纳税人委托他人,例如税务代理人代理从事纳税申报或者其他纳税人文件事务,纳税人仍然要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8)赔偿请求权。澳大利亚税法给予了纳税人对其税务代理人的赔偿请求权。如果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因为其税务代理人的疏忽和过失而遭受确定的损失或其他损害,纳税人有权起诉税务代理人并索取赔偿。例如因税务代理人的过失致使纳税人被罚款。 5.纳税人的隐私受保护。澳大利亚税法赋予税务局获取纳税人的个人资料的权力。这些资料来源于纳税人本人或者其他人。但是税务局在搜集、保存及使用这些资料时,必须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隐私。(1)《1988年隐私法案》(Privacy Act 1988)。澳大利亚《1988年隐私法案》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公民个人资料的措施,是税务局尊重和保护纳税人隐私的主要法律依据。设置这些保护措施的目的是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保证其他公共利益(例如政府的运作效率)之间保持平衡。因此,法案要求税务局遵守资料隐私原则(the Information Privacy Principles)。根据隐私法案,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局以公正合法的态度搜集资料并排除不合理的侵扰,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告知搜集该资料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且有权要求税务局保护这些资料处于安全的状态。(2)税务档案号。纳税人的税务档案号受《1992年税务档案号指引》(the Tax File Numbers Guidelines 1992)以及税法的保护,无论何人搜集、使用和披露这类信息。《税务档案号指引》保护与个人身份资料相关联的纳税人个人档案号和资料;税法保护所有的税务档案号,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组织。①除非得到税法、紧急援助法以及养老金法的授权,税务档案号是不能在下列情况被使用和披露的:出于任何目的建立和确认个人的身份;出于任何目的获取个人资料,或者;对比任何人的个人资料。②保管和持有他人税务档案号的任何人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资料遗失、未授权之获取、使用、更改、披露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③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获取他人的税务档案号,只有得到法律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才有权获取纳税人税务档案号。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他人税务档案号的,将受到处罚。(3)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的隐私因为税务局的行动而受到侵犯,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①尝试与采取该行动的税务官员沟通解决;如果纳税人不满意,可以与该税务官员的上级领导沟通,或者使用税务局的投诉电话专线。②如果纳税人的上述问题未能通过第一种途径解决,那么纳税人可以向隐私专员(The Privacy Commissioner)寻求帮助。若隐私专员决定调查一宗投诉,并且认为确实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他们将会作出各种决定,包括赔偿,这些决定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4)税法保密条款对纳税人隐私的保护。除了隐私法案提供的保护外,澳大利亚税法中关于包括税务档案号在内的纳税人资料的使用和披露的保密条款也对纳税人的隐私提供了保护。税法禁止税务官员查看、复制、讨论或披露纳税人的资料,除非这样做是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同时,税法也禁止第三者通过非法途径,例如违反保密条款,获取纳税人的资料。如果纳税人的资料被第三者非法地获得,该第三者将被禁止复制、泄露、传播或者使用这些资料。这里的第三者包括媒体。违反税法保密条款者将受到罚款一万元或监禁二年的处罚。(5)纳税人资料的披露。除非有法律的明确授权,税务局不得披露纳税人的资料给任何组织或个人。 6.索取资料权。纳税人宪章表明,根据《1982年资讯自由法案》,纳税人享有向税务局索取与自身有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和文件(例如用来作出决定的公共裁决及指导性文件)的权利。(1)索取与税务局持有的与自身有关的资料。如果纳税人要向税务局索取档案资料,应当先与税务局联系,确定获得详尽资料的费用。同时,税务局也可以免费提供一些简单的资料。(2)修改纳税人的个人资料。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局合法提供的资料档案有下述情况,可以请求修改更正:资料不完整、不正确、已过有效期,或者存在误导,并且;曾经、正在或者可能出于行政目的而使用。该类修改请求是免费的。如果税务局决定不予修改,纳税人可以在个人资料增加注释,标明:纳税人所主张的资料是不完整、不正确、过期或者存在误导,以及;任何其他可以使这些资料完整、正确、不过期或者不误导的资料。(3)保存资料的期限。法律规定,税务局不能无限期地保存纳税人的资料。不同级别的资料有不同的保持时间。(4)税务局对决定的解释。如果税务局拒绝纳税人以下的请求,税务局必须说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使用档案;修改个人资料,或者;取消或减免费用。同时,税务局还必须向纳税人说明其享有申请审查该决定的权利。(5)申请内部审查。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对国税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纳税人有权就该决定申请内部审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该决定后30日内提交审查申请。内部审查将由没有参与该决定的税务官员实施。(6)申请行政上诉法庭审查。纳税人如果对内部审查作出的决定不满意,或者对税务局无法进行内部审查的决定,有权申请行政上诉法庭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另外,如果税务局对纳税人申请内部审查的决定过分迟延,纳税人也可以申请法庭予以审查。 7.获得可靠的建议。纳税人宪章表明,税务局向公众提供完整、正确及一致性的建议和资料,旨在使纳税人明白及履行税务义务,并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视乎自身的需要,通过各种形式获得建议。税务局会通过印刷或者电子小册子、资讯页、指南手册及其他出版物提供一般性资料。这些资料旨在说明有关的法律规定,以便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应用。税务局会通过资讯专线向纳税人提供口头建议。同时,税务局也会就纳税人的咨询作出书面回应。这些回应可能是对法律实施的一般性建议。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这些建议如何应用于自己的情况。当纳税人向税务局寻求建议时,税务局会帮助纳税人决定最适合的提供建议和资料的方式。 8.获得解释权。税务局应当就有关税务事宜所作的决定向纳税人作出清楚的解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外。譬如,向纳税人解释税务局的决定会侵犯其他人的隐私。在这些特殊范围内,税务局会在最大限度内提供资料。(1)法律规定,纳税人 有权就其纳税事宜要求税务局对作出的决定给予解释。根据《197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案》,纳税人有权就一定范围的行政决定要求免费获得详细的书面理由,与估税有关的决定除外。例如纳税人可以就税务局对申请延长缴纳税款期限作出的决定要求获得解释。根据《1982年资讯自由法案》,纳税人有权就税务局作出的与资讯自由有关的决定要求获得书面解释。此外,纳税人还有权要求就申请提交行政上诉法庭审查的决定得到解释和理由。税务局就纳税人的税务事宜作出决定后,会就该决定作出解释并提供一个联络电话号码。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局的决定有错误,可以拨打该电话进行讨论。如果税务局没有提供相应的理由,纳税人可以请求税务监察专员进行调查。(2)申请对税务局的决定或行为进行审查。纳税人如果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或者行为不满意,可以通过多个途径申请审查。审查可能在税务局内部进行,也可能在外部进行,既可以在一个非正式的程序进行也可以是纳税人行使法律权利的正式程序。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法律赋予纳税人就许多与税务事宜有关的决定申请审查的权利。这些审查可能由税务局进行,或者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比如行政上诉法庭、联邦法院、联邦地方法院或者税务监察专员。 9.投诉权。纳税人宪章表明,尊重纳税人的法律权利及符合本宪章提出服务标准和其他标准是很重要的。纳税人如果对税务局的某个决定、服务或行为感到不满意,有权进行投诉。(1)向税务局投诉。纳税人需要投诉,应当首先尝试同一直与其打交道的税务工作人员寻求解决。如果对此不满意,可以跟该工作人员的领导商谈。如果纳税人对投诉的处理方法不满,可以拨打税务局的投诉专线,也可以寄送书面投诉到税务局。(2)向税务监察专员投诉。纳税人还可以向税务监察专员投诉。税务监察专员在调查投诉个案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询问税务工作人员和检察文件。调查是独立、非正式、非官方和免费的。税务监察专员在调查结束后,会向税务局递交一份建议,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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