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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纳税人概念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3-03-23编辑:hynh1021点击率:3759

论文字数:11900论文编号:org20130320224914759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纳税法律社会

摘要:在纳税过程中,国家或政府要顺利征税,面对的必须是一个理性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的定义中所谓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里的“个人”,只是承担纳税义务和责任的无意识个体,而这个个体感受不到因纳税而带来的各项权利,因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性的人。

一、目前我国有关纳税人的定义以及该定义的形成基础


  当下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通常无一例外地会将纳税人的概念定义为“宪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又被称为纳税义务人或课税主体。具体地说,纳税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和承包户;https://www.51lunwen.org/Accounting/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等。而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里也明确说道纳税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意义的单位和个人。
 关于纳税人的概念,其形成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既深厚又稳固,这里将谈谈其中两点。
 税收在财政学里的概念
  财政是种历史悠久的经济现象,它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我们使用“财政”一词已习以为常,但“财政”该词出现在中文词汇中却只有百年的历史。财政是一种国家或政府的经济行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逐渐地出现了私有财政,而社会也随之分裂,从而国家诞生了。要维持国家的稳固存在地位并且保证国家职能能够实现,就必须保有一定的资金,而这种资金便来自国民收入,于是乎便发生了财政这种特殊的经济现象。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抗。国家由于要确保所有该实现的国家职能能够得以实施,于是便不得不使用强制的手段征收国民的税款,由于这种强制性是建立在法律的前提上,所以并不需要得到国民的同意或反对,也就是国民只需要服从。在这种状况下,国民的义务色彩就被强化,而国家义务却在无形中被淡化了。此时,国民似乎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由于在国家强制征税的背后是强大的法律机制,因此,国民在这种强制性下也就只能成为纳税的主体,即纳税人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  税收的法律关系性质在税法学界里的界定
  一直以来在国内的税法学界里,在税收概念方面,由于长期受到“国家分配论”的深远影响,于是每当谈及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时,就不得不自动地推崇“权力关系说”。在“权力关系学”里,税收法律性质具有服从某种优越权利的特点,比如作为优越主体的国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和以之为中心构成权利服从关系的课税行政机关拥有优越地位,纳税人要做的就是服从这些主体做出的决定。根据这种说法,将毫无疑问使得税收行为同等于其它一般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核定、执行纳税与警察处分违法违纪行为将没有什么差别,这时候纳税人即便与违纪违法者地位相似,但却背负着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三  完善纳税人概念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致力于深化国内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努力构建一个尽量完善的公共财税框架,全力推进社会各层面依法征税,建设真正的法治政府以及服务政府的关键时期。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毫无疑问地,针对已经存在的纳税人概念进行完善和修正,强调该概念的属于人民的权利特性,并且增强其主体地位色彩,便成了必要并且正确的选择。
  国内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导向性目标之一为构建一个完善的公共财税框架。
  就在二十世纪末,伴随着我国富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体制的确立和逐渐完善,为了更好地处理因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政府职能的改变所带来的某些财政职能的改变和有关财政转型方面的问题,国内学者适时恰当地提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公共财税框架以此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未来发展的重要导向性目标。而该目标的特征之一便是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同时政治权利得以相互制衡,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就能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从而使得政府理财更加民主、法制、透明、科学。而所谓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事实上也就是借助公众的权利去制衡政府乃至国家日益扩大的权利。因此,尽管在这种制度之下,民众还是会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不得不缴纳税款给国家,但此时此刻,税收的强制性被淡化,而更多被注意到的是公众因缴税而得到的权利,因为税收的来源是公众,因此,公众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家分配税费去进行转移支付或建设公共设施等行为的最终受益者。也就是说,公众是税收的决策者,而国家只是税费的临时住所,国家怎样分配、分配多少税费,都只能由公众决定,因为公众是税的起点和终点。至此,都只想突出我们无偿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而非国家权利。


四  依法治税,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法治社会。
  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历经了一个从分散到整合、由零落到统一的过程。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后的两次修订,促进了依法治税、提高公众纳税意识等作用。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体制的逐步改善,该法律已不能赶上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虽然也提到纳税人的权利,但是仍然过多地突出了公众的纳税义务和责任。因此新修订的税法便应运而生,并从2001年开始实施。在新的税法里,出了秉承一贯依法治税的原则以外,更多的是强调了纳税人的权益,意味着国内征税管制将向着“服务性税收”发展,政府也将转变成“服务型政府”。这种转变及时地扭转原本权利意识膨胀、纳税意识差的局面,将更有效地避免政府各阶层对执法权力的滥用、协税不力等尴尬现状。新的税收制度将大力弘扬纳税意识以及权利意识,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创一个依法征税的服务性法治社会。


  
五  完善纳税人概念的初步构想
  纳税人的权利具体有很多种,比如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有享有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察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力,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等。总而言之,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便能享用国家使用这些税款而提供给公众的用品和服务。
  而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出发,纳税人的权利又可被分为个人权利和整体权利。所谓整体权利是指全体纳税人缴税时与国家形成的政治经济关系中所获得的权利,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的。至于纳税人的个人权利则是指每一具体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在被征税后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制衡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人除了享有以上所述的一些权利外,还负有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比如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定时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会计、财务报表,合作接受税务机构的检查、如实反映并且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材料,按照税法的规定期限及程序去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等。
  必须指出,纳税人,也就是课税主体,他首先可以享有权利,而后才是履行义务,并且是按照纳税人自己的意识去履行这个义务的,因为征税机构是受了纳税人的委托,在纳税人的指示下去征税,至于什么税、多少税等具体内容都是根据纳税人的意识去决定,也就是法制、民主的公共选择。
  前面提到,政府应该是“服务性政府”,无论如何,政府在根本上只能为人民服务,从最广发的角度去保护公众权益。而同时纳税人是因为享有了权利才有必要去承担义务,否则只是本末倒置。政府不应只是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以及无偿性,当然这两种性质必须存在,但是加大力度正面地宣扬税收的权利亦是必不可少的。
  在纳税过程中,国家或政府要顺利征税,面对的必须是一个理性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的定义中所谓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里的“个人”,只是承担纳税义务和责任的无意识个体,而这个个体感受不到因纳税而带来的各项权利,因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性的人。https://www.51lunwen.org/ 理性的纳税人通常都会为自己着想,这是正常的,在经济学里,理性的也意味着自私的,即纳税人是自私的,他会考虑自己纳税以后将会拥有哪些权利,可以享有哪些公共用品和服务,在他认为自己并没有吃亏以后才会心甘情愿地做出缴税行为。这时,纳税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因此,不能简单只看重纳税人纳税义务的一面,还必须突出纳税后享有的权利,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更甚者,纳税人应该享有了权利才需要去实行他们的义务,因为纳税人总是理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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