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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法历史沿革及其法典化问题探析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7编辑:gcZhong点击率:4941

论文字数:7721论文编号:org20090525181338561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商法历史沿革商人法法典化

TRAL)、国际商会(ICC)、欧洲和欧盟理事会。这些团体对国际贸易中的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做出了调和,包括国际货物销售、国际制造和融资租赁、国际支付机制、国际海事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其次,这种调和还通过非法典化的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习惯来完成。有学者认为这种将构成一个新时代的商人法,比如承认规范国际贸易的一些国际自治原则和规则的适用,而不需要将这些原则与规则纳入合同,也不用以国内法得以支持。在某种意义上,他们的看法不无道理,因为商人法的核心就是对商人社会里所通行的所有规则的总和。但是非法典化的国际贸易习惯跟真正的商人法是不同的,因为只有依靠在合同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明确这些规则,或者依靠司法认可或立法的形式,在国内法或超国家法律(如欧盟的法律)中得以肯定,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不是简单地以其存在而旨定其效力。 第三,不同国家的法官都有意识和无意识地借鉴了外国法律的相关法律概念,这被称之为“司法平行”或“司法一致”。 第四,学者们的工作对超越国界的商法的发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原则”是针对全世界的诉讼而言的,但是其适用严格限定在具有国际特征的商事合同内;1995年“欧洲合同法原则”主要针对在欧洲订立的合同,但是其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无论其是国内合同,还是国外合同,也无论其是商事合同,还是非商事合同。两者都采用了“重述”形式,与美国法律协会惯常采用的形式相似。两者不但陈述了合同法的普遍原理和规则,并且都为解决典型的合同问题提供了最好的办法,比如关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责任方面 。尽管这些陈述都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它们被称为“柔性法”),但是两者都可以被合同当事人所采用,写进他们的合同。并且法院和法庭在寻求解决合同问题的最好方法,或填补现有的国际条约的空白时,也可以采用。因此有学者认为这些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构成了一个新的编纂化了的国际“商人法”。 笔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国际贸易的频繁和复杂化使得新的商人法的概念得以复苏。私法统一国际协会(UNIDROIT)、联合国统一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旨在统一国际贸易方面法律的工作,就表明了旧的商人法中国际主义精神的再次出现。稳定增加的大量的欧盟立法,以及随着市场和交易的全球化。对国际贸易方面的国内立法向统一国际商法发展的重要性的越来越多的意识,都将促进新的商人法的产生。但是我们当然不能希望恢复古代商人法的快速裁判制度以及它的求实主义态度,也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里订立一部国际商法典,哪怕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我们尽可能地协调大陆法系的体制和普通法系的体制,并且让各个国家能够相互很好地理解彼此在调整商事交易方面所规定的法律和制度,是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六、英国商法应否法典化之学界认识查考 英国商法应法典化吗?法国和德国有单独的商法典,瑞典将商人之间的交易规定在民法典中。法律或法律分支领域的法典化可能为不同的目的服务,或为改善或改进、或为系统化、或为简单化、或为明了易懂。这是许多有不同管辖区的国家制定法典的原始动机。比如20世纪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和19世纪的大陆法典。但在单一制的英国,却缺乏这样的动机。关于商事交易或商人之间的事务应归入单独的商法典,还是归人大一统的民法典,他们认为可以把这个争论留给大陆法系的法学家¨引。没有必要让这个问题来烦恼英国的律师,因为现在英国既没有商法典,也没有民法典。当然没有任何人会认为商法是一个独立于民法基本原则以外的封闭的体系。即或在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的国家,后者的概念也是由前者衍生出来,反过来后者也给了前者无数营养。但是商法典发挥了实用的作用,尽管它的条款并不都是局限在商人之间的交易。美国统一商法典就是例证,其中很大部分并没有把商事交易与商事企业和私人之间的合同区分开来。重要的是商法典的订立是对商事原则的重述,在其过程中,法律原理、政策中许多潜在的矛盾、不合理的规则及缺陷都会统统浮出水面。毕竟商法领域的发展是零碎的,缺乏任何连贯的体系并总是一下子产生许多分支。 法典化并不是一个容易实行的任务。相反,它需要很多年坚持不懈的艰苦跋涉和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十多年前,法律委员会试图对英国合同方面的法律法典化,但是为了能不断修正合同法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最终放弃了。学界认为,尤其在Goode教授的倡导下,商法的范围相对较窄,比较容易归结为原则和规则。而且它的法典化,严格意义上,是可以达到的。他们认为美国统一商法典就是例证。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一部美国法制委员会以统一国家法律形式及美国法律制度为支持的法律模型。它的第一个官方文本在1952年由美国法制委员会和美国大律师协会批准,自那以后,它被修改了好几次。统一商法典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这个荣誉大部分要归功于法典的主要起草者卡尔·N·卢埃林(Kad N Llewellyn)教授。卢埃林教授试图避免不必要的学术化和让法典尽可能贴近商业实践的想法使美国统一商法典获得了极大的可操作性。(当然我国学者对此有不同态度,认为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商法”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法”,将其概括为“商贸法”似乎更为合适)。同时他们认为他们不应仅仅对法律作出重述,而应对其基础作出重新评价。很难想象,100多年前通过的法律,在当时的商事交易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不过是现在的一小部分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满足现代商业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现代商业的合理需求以及在投资过户、数据交换新技术所带来的影响,流通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中关于财产方面的规定,其内容都应作出调整。 不同于大陆法系,也不同于有《统一商法典》的美国,英国法律中没有一个综合的商法典。Goode教授积极倡导英国应该有自己的商法典。1988年他在谈什么应该纳入商法典的时候,实际上对英国商法的性质也做出了深入的剖析。 “在我看来,‘什么应该纳入商法典’这个问题,实际上只不过是用另外一种方式来问‘什么是商法?’有人甚至会问:‘商法存在吗?’我教商法这门学科已经近二十年了,我拼命地希望它存在,但是它应包含哪些内容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按照我的观点,我认为商法是规制商事交易的一个法律整体,也就是专业人士间在贸易中提供和获取货物、服务和便利的协议与安排。依据这样的定义,商法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它以商事交易为基础,而非以制度为基础; 第二,它主要与商人之间的买卖有关,显然是指与消费者对立的专业人士; 第三,它以合同和市场惯例为核心; 第四,它与大量无以计数的交易有关,该交易中的每一方都是常规性的参与者,所以交易的种类具备典型性特征,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反复重复,因此它们在实质意义上也就有了标准化的处理方式。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认为它排除了消费者法,因为商法是一个针对专业人士的立法,而消费者法包含了非专业人士;它也排除了一类通常源自非合同而产生的大部分基于义务的法律,比如侵权法、衡平法、破产法和信托法;同时它也排除了规范制度性组织的法律,比如规范合伙组织、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法律。这并不是说以上这些法律学科不适合法典化,只是它们不属于商法典,与其说商法典与规定义务和静态的制度性组织有关,还不如说它与规定合同和动态的推动贸易流动的货物和服务有关。 (一)应该纳入商法典的交易种类 商法的核心是大部分普通的合同,即销售合同以及与它们相关联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和融资合同。但是现代商法的观点包含了更广泛的内容,包括设备租赁、可收帐款的融资、付款体制、个人财产担保、投资有价证券的权利和一系列其它不是源于销售合同的商事交易。当然现代商法典也有必要容纳新的技术,特别是贸易和金融数据的远程传输,以及新的货币、商品、有价证券的结算体系等。在决定哪些条款应纳入商法典时,要记住两点:第一,商法不是一个抽象物,它是它的使用者的一个工具,这些使用者的需要会因为各地区的不同国家习惯和国家传统以及不同的商业、金融复杂程度而不同。任何国家都不能照搬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的经验立法,因为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为一个有五十个司法管辖范围的国家和大约2亿习惯于依赖律师和有诉讼癖好的居民而设立的。第二,如果商业社会已经承认并尊崇了贸易惯例时,再对此立法,就使其变得既不必要,也毫无用处。举例而言,我们没有必要再对信用证立法,因为全世界都使用和遵守信用证统一惯例和习惯规则。 (二)商法典适用于非商事交易 在强调统一商法典适用于商事交易时,有普通法传统的法律起草者并不试图把非商事合同排除在商法典的适用范围之外。一些大陆法体系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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