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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词语》——法律英语论文精修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4-13编辑:apple点击率:3203

论文字数:4667论文编号:org201204132140273436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模糊性词语功能翻译

摘要:本论文探讨了模糊词语产生的根源在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和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模糊词语在法律英语中的使用虽然受到限制,但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浅议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词语》——法律英语论文精修

Pick to: Legal English is a kind of customary language branch, the accuracy is the most important language features. However, the legal language accuracy, rigor does not repel the fuzzy words in legal instruments in use. I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legal language, fuzzy expression phenomena can be found everywhere. Discussion on the fuzzy words in legal English origin, function and its translation methods, is beneficial to improving the legal quality of translation, so that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to better conform with international.
摘 要: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的分支,准确性是起最重要的语言风格特点。然而,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严密性并不排斥模糊词语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探讨法律英语中模糊性词语的成因、功能及其翻译方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法律英语;模糊性词语;功能;翻译

 

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语言的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经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为了使法律语言具有权威性,排斥多义与歧义,准确性历来是法律语言的灵魂和生命。然而,在法律条文中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Pearce 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 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法律条款的意义做出裁决;在美国各级法院普遍用词典作为一种审理案件的辅助工具,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在我国有学者初步统计我国《刑法》法条,从《总则》到《分则》运用模糊词语共一百余条,占全部条文的 50%以上。[1]
由于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不少人认为法律的伸缩性很大,定罪量刑则是法官“说了算”的错误想法。这极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词语作一番探讨。

 

一 法律词语的模糊性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词语的模糊性
所谓模糊词语是指那些语义局部(边界)模糊的词语。如:高、矮、好、坏、轻、重等。模糊词语产生的根源在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和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客观事物本身的模糊性是自然的普遍现象,人们认识事物把握对象时,常常无法运用语言准确定义、指称或描述,而采用多种解释的表达手段进行表达。“模糊”作为人们认知世界的一种重要途径,不同于“含混不清”,后者常指人们运用语言不当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是尽量要避免的现象。
(二)法律词语的模糊性存在的原因
法律语言之所以要使用模糊语言,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有形的物体,有的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海德格尔就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法律语言无法完整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准确表达出来,这样就会使主体产生不知所云的模糊印象;二是由语言的客观属性决定的。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无法准确地将所要反映的事物——所指——再现出来,它所能表达出来的意义——能指——往往与“所指”是不一致的,有裂缝,“有时候达到二者几乎完全脱节的地步”,二者很难达到同一关系。[2]

 

二 模糊词语在法律英语中的功能
模糊词语在法律英语中的使用虽然受到限制,但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恰当使用模糊词语可以使语义更准确、精当,确保法律语言的周密和严谨,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
(一)使语义更准确、精当,确保法律语言的周密和严谨。由于法律、法规带有强制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变通和修改,而且一般时效较长。在此情况下,法律采用精确词语来概括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就可能因形势的发展而给执行带来障碍。所以,法律往往采用具有弹性、内涵丰富的模糊词语,不仅覆盖面广,而且语义更加准确、精当,疏而不漏,使之能更准确地表述法律,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3]
例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就离异双方对子女生活费有这样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Article 37:The agreement or court judgment on the payment of a child's living and educational expenses shall not prevent the child from making a reasonable request, when necessary, to either parent for an amountexceeding what is decided upon is the said agreement or judgment.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这里的“必要时 when necessary;合理要求 a reasonable request”均为模糊词语。如果孤立地看这些词语的语义都比较抽象、模糊,但若联系实际来审视,就感到恰如其分,非常贴切,其内涵的丰富,表达也周密、严谨。比用精确的数字表示得更准确,也更有说服力。
又如:Whoever commits arson, breaches a dike, causes explosion, spreads poison or 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 to sabotage any factory, mine, oilfield, harbor, river, water source,warehouse, house, forest, farm, threshing, grounds, pasture, key pipeline, public building or any other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thereby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ausing no serious consequenc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物、油田、港口、河流、水源 、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 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使用的“other”就是一个模糊词语,在列举了主要的犯罪手段和破坏项目之后,再加上“other dangerous means”和“other public of private property”这样的模糊词语,就使这一规定有了一定的限定性与概括性,使表义更加严密,从而更大限度打击犯罪。如果把模糊词语省略掉或改用确切词语,这一方面会使立法失去严谨性,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使用权现实生活中的大量违法犯罪逃脱法律的制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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