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论文网

留学生硕士论文 英国论文 日语论文 澳洲论文 Turnitin剽窃检测 英语论文发表 留学中国 欧美文学特区 论文寄售中心 论文翻译中心 我要定制

Bussiness ManagementMBAstrategyHuman ResourceMarketingHospitalityE-commerceInternational Tradingproject managementmedia managementLogisticsFinanceAccountingadvertisingLawBusiness LawEducationEconomicsBusiness Reportbusiness planresearch proposal

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英语论文商务英语英语论文格式商务英语翻译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英语翻译论文英美文学英语语言学文化交流中西方文化差异英语论文范文英语论文开题报告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论文文献综述英语论文参考文献

ResumeRecommendation LetterMotivation LetterPSapplication letterMBA essayBusiness Letteradmission letter Offer letter

澳大利亚论文英国论文加拿大论文芬兰论文瑞典论文澳洲论文新西兰论文法国论文香港论文挪威论文美国论文泰国论文马来西亚论文台湾论文新加坡论文荷兰论文南非论文西班牙论文爱尔兰论文

小学英语教学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语法高中英语教学大学英语教学听力口语英语阅读英语词汇学英语素质教育英语教育毕业英语教学法

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英语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英语论文写作笔记handbook英语论文提纲英语论文参考文献英语论文文献综述Research Proposal代写留学论文代写留学作业代写Essay论文英语摘要英语论文任务书英语论文格式专业名词turnitin抄袭检查

temcet听力雅思考试托福考试GMATGRE职称英语理工卫生职称英语综合职称英语职称英语

经贸英语论文题目旅游英语论文题目大学英语论文题目中学英语论文题目小学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文学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论文题目英语语言学论文题目委婉语论文题目商务英语论文题目最新英语论文题目英语翻译论文题目英语跨文化论文题目

日本文学日本语言学商务日语日本历史日本经济怎样写日语论文日语论文写作格式日语教学日本社会文化日语开题报告日语论文选题

职称英语理工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补全短文概括大意词汇指导阅读理解例题习题卫生职称英语词汇指导完形填空概括大意历年试题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模拟试题例题习题综合职称英语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例题习题词汇指导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概括大意

商务英语翻译论文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

无忧论文网

联系方式

宪法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对“诽谤政府罪”权力逻辑的驳斥

论文作者:bluesky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dissertation登出时间:2013-03-29编辑:bluesky点击率:2692

论文字数:5769论文编号:org20130326112617794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 44

关键词:日本刑法刑法理论支持公共利益自由与名誉权

摘要:笔者认为,上述案件中对诽谤罪的适用是缺乏刑法理论支持的,诽谤罪本身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简单的废除诽谤罪有因噎废食之嫌。借鉴国外对于诽谤罪的规定,在实体法上丰富对诽谤罪的有权解释。

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我国刑法典将侮辱罪和诽谤罪规定在一起,没有进行必要的区分,同时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两罪是完全不同的罪名,理论界多数学者主张将此两罪分别作出规定。[ 胡云腾主编:《刑法条文案例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因此需要借鉴周边国家刑法典中对本类刑事罪名的规定,有助于在目前的司法困境下寻求出路。https://www.51lunwen.org/criminallaw/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公民对公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亦享有检举揭发的监督权利。而诽谤罪则为言论自由圈定了个应然合理的界限,即虽有言论自由但不能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声誉。受到诽谤的个人有权对行为人提起民事乃至刑事诉讼的权利。两者同为权利,难免产生冲突。如何对两种权利进行调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有学者对其作出理论上的学理解释。然而日本刑法典中对此权利冲突的解决则显示出了立法者的先见之明。
   日本刑法典第34章“针对名誉的犯罪”规定了毁损名誉罪与侮辱罪。刑法典第230条毁损名誉罪第一项规定:公然指摘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不问有无该事实,处三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同时在事实的证明方面还做了如下规定:前条(第230条)第1项的行为,经认定是与公共利害关系有关事实,而且其目的纯粹是为谋求公益的,则应判断事实的真伪,证明其为真实时,不处罚(第230条之2第1项)。与尚未提起公诉的人的犯罪行为有关的事实,在适用前项规定时,视为与公共利害有关的事实。前条第一项所指摘的事实,与公务员或者基于公选的公务员候补人有关时,则应判断事实的真伪,证明其为真实时,不处罚。[ 同上,第89页。]
   日本刑法典中的毁损名誉罪较我国诽谤罪来说处罚范围其实更为宽泛。其公开披露的事实无论是否属实,只要造成声誉受损的,都构成毁损名誉罪,而我国则仅限于虚假捏造的信息。然而在涉及公共利益上,日本刑法则在判定是否构成毁随名誉罪上提出了一个前置条件:当行为人所披露的事实是与公共利害有关,且目的是为了谋求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需要先判断事实的真伪。此时如果内容是虚假的,才有可能入罪,真实的则不如罪。在涉及行为对象是公务员的情况下,同样需要先对事实进行真伪的判断。
   日本刑法如此规定一方面在刑法上给予行为人的宪法权利保护,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披露事实,即使毁损被披露人的声誉,也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也引导社会大众在披露过程中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的事实为真实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日本刑法如此规定较好地调和了刑法典230条与日本宪法第21条所认可的表达自由、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上,日本刑法远见卓识,明确对一些可能发生的冲突做出了立法层面的处理调整。

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共 1/1 页首页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

相关文章

    英国英国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美国美国 加拿大加拿大 新西兰新西兰 新加坡新加坡 香港香港 日本日本 韩国韩国 法国法国 德国德国 爱尔兰爱尔兰 瑞士瑞士 荷兰荷兰 俄罗斯俄罗斯 西班牙西班牙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南非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