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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的法律规制研究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3-03-26编辑:hynh1021点击率:3552

论文字数:12300论文编号:org20130323213050324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民意网络民意公共政策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网络逐步成为民意宣泄的重要途径。在当代中国,网络民意有着特殊的法治价值与意义,成为影响公共政策形成的主要动力。然而,网络民意能否客观、真实的反映民意却缺乏一定的甄别机制和法律约束。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的引导、规制网络民意,使其与公共政策形成的良性互动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特殊的国情使得民主程序的运作受到诸多限制,如何扩大公众参与、吸纳社会民意成为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https://www.51lunwen.org/civillaw/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成为当今社会聚焦民意的主要平台之一。网络民意表达具有的快捷性、互动性,使得传统民意表达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也为实现全民参与民主建设提供了无限可能。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本身具有虚拟性和非真实性同样也会对公共政策的形成带来不利影响。本文正是从网络民意的法律规制角度探讨如何趋利避害,实现网络民意的有效引导,从而进一步推动公共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一  民意与网络民意


    “民意”在英文中为“public opinion”,也即中文的“公众意见”,它是指民众对特定时间内特定议题主观愿望和态度。吸纳民意是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也是提高政策认可度的必然要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曾经提出,“从自然法则的理论来看,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在于这些行为能与‘公众哲学’相适应。根据民主理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它们对人民意志的体现”。尽管民意中可能存在非理性因素,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民意对公共政策形成的重要影响。
  “网络民意”作为民众表达特定主观愿望或者态度的一种形式,是指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多元化、多渠道的电子文本表达通道对有影响的事件或者问题发表评论或者意见,从而形成的某种民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尽管网络民意不能代表所有民意,但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表达意见、参与社会管理仍然大大提高了民主效率。网络已然成为民众表达民意、行政司法机关了解民意最重要的途径。
  然而,网络在为民众表达意见、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民意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会受到其自身条件的限制。众所周知,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它既可以成为激发民众大胆表达意见、抒发“民愤”的平台,也可以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制造谣言、扭曲事实的摇篮,网络民意的真实性以及代表民意的程度往往很难客观的测量。因此,“网络民意”既需要积极鼓励,也需要合理规制。


二  网络民意法律规制的法理分析 


言论自由行使有度。我国《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者方式表明、显示或者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或信息、知识等内容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者惩罚的自主状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形成网络民意的基础。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这种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何公民行使言论自由超越了这个限制,则很可能侵犯的其他公民的权利。网民在网络环境中同样拥有言论自由,可以就特定事件表达个人看法,对特定的政策提出个人意见。但是,这种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同样需要受到规制,其一旦侵犯到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个人就应当对自己不适当的言论负责任。
与司法独立价值观的冲突。司法作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所在。司法活动应当保持中立,不能受到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涉,而无论这种干涉是来自立法、行政机关,还是来自民众。而现实是,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司法活动往往不能实现这种中立。民意,特别是网络民意所体现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机关追求的司法独立的价值观存在矛盾与冲突。不论是“药家鑫案件”还是“李昌奎案件”,民众的意见,特别是网络舆论的压力似乎起到很重要的导向作用。从一这点上看,司法的独立性与神圣性远没有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来的重要。当然,司法的独立性与消极性要求与民意保持适当距离,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毫不理会民意,这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在维护法律权威与了解民意之间把握好尺度、掌握好分寸,合法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职权。
网络暴力威胁公民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然而,某些时候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面前似乎显得羸弱不堪。网络民意存在诸多非理性因素,民众在各种不良因素影响下,通过网络平台形成的所谓“网络民意”可能会逐渐成为一种网络暴力。这种民意体现出的更多的是一种非理性怨愤、冲动。动辄“人肉搜索”,虽发泄了民愤,却置公民的隐私权于不顾。
正义理解的冲突。从法律思维的角度来讲,正义包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相比较而言司法应该更注重程序正义,即强调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追寻事物的本质,实现实质正义。而网络民意往往以道德准则作为思维逻辑的出发点,更注重案件审判结果是否跟符合公平正义理念。案件审理要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其中网络民意所形成的巨大舆论压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社会效果”的认定。


三  法律如何规制网络民意


     法治社会中,网络民意体现出特殊的内在价值,它不仅是新时期民主参与程度探测仪,更是现阶段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内源性动力。然而,任何事物的出现都具有两面性,网络民意也不例外,它在拓宽民主渠道、完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扔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如何规制使其合理运作则显的尤为重要,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尊重网络民意的表达 
     网络民意是民众行使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表现形式之一,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治国家的民主进程,具有特殊的法治价值。因此,法律法规应当表现出对这种行为的支持与尊重。当然,这种网络民意可能会夹杂诸多非理性的因素,甚至会有很多偏激的行为,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不在于网民的法治素养低下,而在于某些情况下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法律法规应当容忍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做到积极引导、合理规制。


四  完善网络监督领域的立法 


     就目前来讲,网络民意无法完全代表民意,除了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网民数量还远不及人口总数之外,更重的是还会受到夹杂在其中的一些不和谐因素的影响。某些民众得益于网络的虚拟性,发出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捏造一些子虚乌有的事实。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完善网络监督领域的立法,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把握网络立法的原则
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原则。网络环境中有着特殊的网络社会关系,相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网络建设的具体要求合理、高效的完善相关立法,既要保持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又要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灵活处理相关问题。
可操作性原则。再完善的法律规范一旦脱离了现实生活便失去了存在的活力。网络立法工作应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预测未来法制情况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政策的可操作性。
国际化原则。网络立法需要立足国情,也需要借鉴国外,既要有民族特色,也需要与国际社会接轨。不同国家的法律相互借鉴是国际社会法制发展的重要途径。
完善网络立法的内容
第一性法律规范的完善。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制的基础。在这一层面上,法律规范主要规定的是相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即公民在网络中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确认“网络民意”的合法化,使得网络民意的表达过程受到法律的认可与监督。
第二性法律规范的完善。这一侧面的法律规范是一种救济规范,旨在保护相关人员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济。这种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效的保证第一性法律关系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3.改进网络立法的配套措施。改进网络立法的配套措施要求(1)政府相关部门要公平公正执法,通过程序落实相关法律法规。(2)加强社会监督。网民应该认真学习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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