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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中的法律术语和模糊词汇的本质特征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论文属性:本科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2-04-11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3050

论文字数:5618论文编号:org201204112055372043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模糊词汇翻译策略

摘要: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本质特征,本文就法律语言中的词汇学进行了探讨,并就法律英语中的词汇特征作了研究。

法律英语中的法律术语和模糊词汇的本质特征

 

摘 要: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模糊词汇也广泛地存在于法律语言中。综合分析法律英语中的法律术语、普通词汇转化为法律词汇、古语、外来语、缩略语、情态动词等词汇的模糊性及其语用意义,并探索了法律词汇的语意对等、功效对等和模糊消除等的三种翻译策略

 

关键词:法律英语 模糊词汇 翻译策略

 

Abstract: Fuzziness is one of the design features in natural language. Fuzzy language in legal English has its own distinctive features.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features of fuzzy words such as legalese, legal terms formed by common words, archaic, loan words,abbreviations and modal auxiliaries in legal English, and explores the three approaches which might be applicable to the translation of fuzzywords, i. e. semantic equivalence, functional equivalence and elimination of fuzziness.

Key words: legal English; fuzzy words; translation approaches

 

一、引言

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机电工程系和电子研究实验室的自动控制专家扎德(L·A·Zadeh)发表了《模糊集合》(Fuzzy Sets)一文,标志着模糊理论科学研究的新开端。J·Channell, Crystal, Ullmann,张乔和伍铁平等众多语言学家把模糊集合理论应用到语言学中,展开了模糊语言学研究的新篇章。伍铁平在其《模糊语言学》中指出,语言的模糊性是指语言界限的不确定性,例如“少年”、“青年”、“老年”等,他们都没有明确的年龄界限。语言的模糊性表现在语言的语音、语意、句法、词汇和篇章等各个方面。伍铁平进一步指出,模糊类是指“其界限不是泾渭分明地确定好了的类别”[1]。由此可见,模糊性就是人们认识中关于事物类属边界或性质状态方面的亦此亦彼性,也就是中介过渡性。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模糊性也广泛地存在于法律语言中,它具有立法语言的概括性、准确性、追求司法公正性、修辞等语用功能。我国许多学者,如刘蔚铭、廖美珍、陈建平、王青梅等都对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语用功能进行了分析。本文将剖析模糊性在法律英语词汇中的表现,并就模糊词汇的翻译策略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词汇及其特点

模糊词汇在法律英语中广泛存在。根据词汇的模糊性(Fuzziness)———词义边界的不确定性,法律英语中的词汇模糊性主要表现在法律术语的模糊性、普通词汇转化为的法律词汇、古语词、外来词、缩略词、情态动词等的模糊性。

1·法律术语的模糊性法律术语的模糊性主要是由于人类对事物认知的局限性决定的。人类的认知过程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对法律术语词汇的界定也是一个由模糊到精确的过程,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发展。例如: minor(未成年人)这个法律术语, OxfordDictionary of Law对它的解释为:“Since 1969, a child under theage of 18·Certain rights (such as rights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theright to make a child a ward of court, and the right to withholdconsent to marriage) only apply to infants·Other rights (such as theright to marry with consent) are governed by different age limits,often 16·”[2](P130)但是有的学者对minor的定义是“a person whodoes not have the legal rights of an adult·Aminor is usually defined assomeone who has not yet reached the age ofmajority·Inmost states, aperson reaches majority and acquires all of the rights andresponsibilities of an adult when he or she turns 18·”[3](P143)从两本的法律词典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定义有不同之处,并且解释中也带有模糊词汇。前者认为minor应不满18岁但强调和列举了infant(它也是模糊词汇,界限不清)所应该具有的权力;后者强调minor是没有达到majority但majority也是模糊词汇没有明显界限。除此之外,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sex harassment(性骚扰), suicide (自杀), death (死亡),murder (谋杀), heir (继承人)等都具有模糊性。针对英汉两种语言对比,法律英语中很多术语是中国法律中所没有的,同样中国法律中的一些术语在英美法律中也没有对等词。这种词义的空缺,很难用另一种语言去解释说明,也会造成语义的模糊性。这也主要是文化的不同造成的。例如: burglary(破门入室罪), index crime (列入统计数字内之犯罪), habeas (人身保护令), demurrer (以法律依据不充分为由的抗辩), diversity jurisdiction (对不同州籍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管辖权), marital rape (婚内强奸罪), palimony(法庭命令具有正式同居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因同居关系而支付的抚养费”)等。

2·普通词汇转化为法律词汇的模糊性一词多义是构词的主要方法之一。法律英语中,普通词汇转化为法律词汇也是一词多义现象的表现。在法律文体中,普通词汇和法律词汇的使用没有明确的区分界线,这使得法律词汇变得模糊、难懂。人们难以区分其表达的是普通意义或者是法律意义。在国际商法中这样的词汇使用很突出。例如: offer一词,有学者对它的解释为:“a manifestationof willingness to enter into a bargain so made as to justify anotherperson in understanding that his or her asset to that bargain is invitedand will establish a contract提议;建议”[3](P158)。从这个英语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它表达的绝不是其普通意义“提议;建议”而是其法律意义“要约;报价;报盘”。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再如:在法律英语中claim是“索赔”,而在普通英语中则是“主张,要求”;在法律英语中complaint是“投诉”,而在普通英语中则是“诉苦,抱怨,牢骚”;在法律英语中chairman是“审判长”,而在普通英语中则是“主席,议长,委员长”,等等。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都说明了在普通词汇转化而来的法律词汇在意义和用法方面具有巨大的不同,给用者带来了巨大的模糊性。

3·古语词的模糊性古语词指“有过去的特征或者有特殊用法而流传下来”或者“属于早期文化或者格式化语言,特别是属于古希腊经典文化时期”的词汇(Merriam-Webster s Collegiate Dictionary,2·5ver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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