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文化障碍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6-27编辑:gcZhong点击率:3765
论文字数:6181论文编号:org200906271854409752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辩诉交易传统文化青天文化
的概念的对象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效果,这些效果能够设想有着实际的影响,那么,我们对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我们关于对象的概念的全部。”詹姆斯则称:“我们思考事物时,如果把它完全弄明白,只须考虑它还有什么样可能的实际效果,即我们从那里会得到什么感觉,我们必须作什么样的反应。”“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别的什么的结果,只不过是确定一种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必需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效、效果和反应。”一个观念“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实用主义认为概念、观念的一切价值都在于其效果,有用的即是真理。杜威则进一步发展这一理论,认为思想观念和理论“它们是工具,和工具一样,它们的价值不在于它们本身,而在于它们所能造就的结果中显现出来的功效。”“如果观念、意义、概念、学说和体系,对于一定环境的主动改造,或对于某种特殊的困苦和纷扰的排除确是一种工具般的东西,它们的效能和价值就会系于这个工作的成功与否。如果它们成功了,那么它们就是可靠、健全、有效、好的、真的”。辩诉交易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躲躲闪闪的生活于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之所以闪躲,乃是因为它对“正义”的背叛,而之所以一直存在,则是因为它是解决当时刑事司法状况必要也是有效的手段。而对于它的承认则更是由于美国社会现实的需要。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积压。造成的结果是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得到心灵的抚慰和精神上的补偿,被告人在烦琐、冗长的诉讼程序中备受折磨,而检察官则不得不面对长时间的努力换来一个败诉判决的结果。而辩诉交易制度恰好可以避免这些,达到控辩双方,乃至控辩及被害人三方均可以接受的圆满结果。这正是美国实用主义所追求的效用原则。“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正好符合一种实效考量的解读,辩诉交易可以让正义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实现,从而也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在效率与公正之间,美国人选择了效率。
三、中国辩诉交易建构的法律文化障碍
(一)制度建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如上文所述,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乃是与美国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相契合的,某种程度上是美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自然要求。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程度来看,无论是对抗程度,沉默权问题,证据制度,乃至于检察机关的权力范围,都不足以给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立提供足够的理由。或者说,要在中国建立这一制度,必须对相应各项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但是无论是哪一个制度,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去研究、改进。就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来看,检察机关以及侦查机关相对于被告人具有相当的优势。被告人没有沉默权,侦查过程相对于美国要更容易。就取证、搜证而言,被告人(辩方)的获证能力极弱,辩护律师取证能力不足,取证权力受限,没有私家侦探等合法民间调查机构、人员的帮助。证据开示制度尚未建立,被告人对于证据的把握完全处于劣势。辩方完全无法与控方形成有效对抗,何必轻言辩诉交易。
(二)中国特有的法律观念对其阻碍
⒈对实体正义的追求——从“青天”情结想到的在民间最广为流传的“青天”形象莫过于包拯了。他为民请命、为民除害、昭雪冤屈、伸张正义。有关包拯的各类艺术作品层出不穷,经久不衰。《铡美案》中额悬明月,黑脸的包公形象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的固有形象。到如今各类电影电视依然沿用,虽然历史上的包拯是个白面书生。元代时,有关包公的戏曲已具规模。元杂剧中“包公戏”有十多本。从元代流传乃至现世的有关包公的艺术作品。其故事内容无非是惩治贪官污吏、强权贵胄,为民昭雪沉冤,伸张正义并带有一定传奇色彩。“从元杂剧开始,中国戏剧的演出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座座艺术家和观众共同执掌的民间法庭,通过艺术形象,在道德舆论上审理着种种典型案例。这种案例,倘若放到真正的官府法庭上去,很可能被彻底颠倒了是非。”正是因为在现实中“很难在衙门和公堂上获得法律的正当保护了,他们于是喜欢把公正的法庭、正常的秩序,交付给美好的梦幻”。“出现在中国舞台上的公正法庭,大多不带有宗教的安慰性质。它们因不满人间而出现在假定性的情境之中但一旦出现,它们又积极干预人间世事。总的来说,它们不是使观众陷入精神麻醉状态,而是使观众更清醒,更能分辨是非曲直。”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对正义伸张的渴求,对“青天”的褒扬和期盼正是基于此。正如余秋雨的评论,现实的正义诉求因无法满足而借戏剧之名来表达,而对是非曲直的分辨却从不曾停止。压迫的环境消失了,但这种正义观念被保留下来了。在当今社会一样渴望“青天”所代表的正义,而这种正义更直观的表现为一种简单、分明的是与非的价值判断。所谓“缠讼”、“信访”问题的发生,有一部分正是基于中国传统观念正义观(实体正义)的结果。因此,即便实用主义被搬到中国,强有力的正义理念也不会允许弃正义而就效率,辩诉交易制度必然与实体正义要求狭路相逢。“青天”情结的另一方面,可能对公权力提出另一个要求。即权力的可不交易性。辩诉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与被告人达成的一项契约,而在普通民众看来,这就是一项买卖,虽然不是以金钱为对价,但是一切交换性行为在权力领域都是中国民众难以容忍的。
⒉民众的传统刑罚观——从复仇现象分析中国传统刑罚观,刑罚是一种工具,在商鞅那里刑罚就是“禁邪”的工具。⑥这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刑罚是以一种威吓的姿态实现其禁邪的目的。而从民众出发,刑罚加之于犯罪者,乃是一种报复(报应)。中国古代有许多有关复仇的记载,其中有许多是在国家没有对犯罪者施行其所满意的刑罚而带来的后果。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写道:“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复仇自与国法不相容,而逐渐被禁止了。”“不过复仇的习惯久已深入人心,所以一时不易禁止,不时三令五申,仍不能根绝此习。”“当时一般人的心理都以手刃仇人为快,不但国法未伸,誓必报复,即已伏法,亦不甘心。许多悲壮激昂的故事都是亲杀仇人以头或心肝祭灵痛哭而去的情节所演成的。”复仇现象屡见不鲜,虽为古代律法所不容,却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甚至司法官员乃至当朝皇帝的赞许、同情。“法律与人情之冲突,更可看出复仇主义之深入人心,牢不可破。”尽管古代复仇深受的孝义观念的影响。但除去这种孝义责任,却反映出一种朴实的报应观。尽管孝义观念在当代已经不足以让人们不顾法律的规定而私行报复之事,但是“孝”“义”理念转化为一种普遍的情感认同。即亲友受到侵害则需为其讨回公道,在当代之途径乃是诉诸法律,倘若法律无法满足这种补偿效果,那么这种情绪的缺失就可能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即被害人之亲友采取过激手段以获得其期待的效果。除此之外,报应观同样根植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心中,辩诉交易中以轻罪(刑)控告代替重罪(刑)控告的行为,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群体的不满,使司法审判丧失威信。
注释:
①龙宗智,潘君贵.我国实行辩诉交易的依据和限度.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②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含义众多,但归纳起来无论是表层、中层、深层结构论还是表层、深层结构论者,都将法律文化分为了表层的即物质性或制度性内容和深层的即精神性内容。具体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诸方面。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3页.
③李学军.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页.
④何家弘.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
⑤余秋雨.中国戏剧文化史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183页.
⑥《商君书·算地》:“刑者所以禁邪也。”
参考文献:
[1]杨万正.辩诉交易问题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2]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外国法译评.1995(4).
[3]盛宁.传统与现状:对美国实用主义的再审视.美国研究.1995(4).
[4]王岩.从“美国精神”到实用主义——兼论当代美国人的价值观.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2).
[5]李祥林.戏剧中的“包公戏”及其文化心理.黄梅戏艺术.2005(4).
[6]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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