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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现行检委会制度的路径探讨—以反思废除检委会制度论为视角

论文作者:bluesky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dissertation登出时间:2013-03-29编辑:bluesky点击率:2225

论文字数:7468论文编号:org201303251458286509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 44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废之争突出问题司法改革

摘要: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检察机关讨论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一项检察制度,它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我国不少学者却主张废除检察委员会制度,质疑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不少学者认为,检委会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且检委会讨论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或重要事项不符合司法亲历性的要求,违背了现代司法原则,因而主张取消检委会制度[ 陈海光:《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齐眉:《论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解决途径》,https://www.chinalawinfo.com。]。他们主要认为检委会制度:①与司法独立的要求不符合;②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③无法落实错案追究;④其行政性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⑤与实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改革背道而驰等等。
  保留检委会制度 https://www.51lunwen.org/civillaw/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检委会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的法定专门机构,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中,具有其他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的职能作用。应当增加对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的成分,使之逐步成为检察机关行使职责最主要的权力机构[ 谢于成、黄基盛:《重构检委会的思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https://www.gxjc.gov.cn.]。
  弱化检委会职能说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检委会制度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虽然存在矛盾,但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委会的存在有其一定合理的因素,废除检委会的客观条件还不完全具备,而应将其变为咨询机构,这有利于优秀人才的吸收,为检察官办理复杂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姜菁菁:《检委会机制改革初探——论独立行使检察权问题》,《检察日报》2004年3月13日]。
    保留检委会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认为,讨论检委会制度的存废,不仅要以辩证的科学的态度全面地考量,同时还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理性的分析。
   (1)保留检委会制度的现实意义
   从我国当前的司法状况看,保留检委会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我国检委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以形成决议,这既有利于发挥检委会的每一位委员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委员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又有利于集思广益,集中检委会每一位委员的正确意见,形成集体的决议,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其次,检委会制度在客观上有利于检察官的素质的提高。对承办人来说,要把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他就需要认真研究案件,形成自己的初步意见,以便能较好地向检委会进行汇报;而在检委会讨论、研究案件的过程也是承办人员一个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再次,检委会能起到预防司法腐败的作用。检察官在具体工作中,经常要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检察院,由于检委会的存在,无疑分担了检察官们所面临的一些压力,甚至是大部分或者全部的压力,因此检委会能起到预防司法腐败的作用。最后,检委会在总结检察经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下发的大量的司法解释而言,检委会在其中功不可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也在总结本院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经验,这些都是检委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保留检委会制度的理论分析
第一,检委会制度与司法独立并不相悖。现代的司法独立有三种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对外的整体独立;二是指法院对外的整体独立和个人独立;三是指法官个人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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