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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遗产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2]

论文作者:李辰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3216

论文字数:200论文编号:org20080613075334787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遗产税

继承人生前一定时期内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中一并征收遗产税。还有一些国家则同时开征赠与税与遗产税,将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英国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即将生前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一并征收遗产税。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简化操作,便于管理。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来看,英国模式值得借鉴。单独设置赠与税,对防止纳税人以赠与的方式避税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较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也无其他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在一段较长时间内的财产赠与状况,实际上难以做到对赠与征税。因此,目前只适合开征遗产税,而不宜单独设置赠与税。为了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逃遗产税的目的,可以在遗产税法中借鉴英国的做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的赠与并入遗产税额计算征收。   (三)我国遗产税制基本构成要素的设计   1.纳税人   英国遗产税法中规定,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他各国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因此我国遗产税制可以参照国外立法经验,规定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没有遗嘱执行人时,法定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这同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是吻合的,《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另外,根据实践,只有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形下才能由法定继承人执行遗嘱。   2.征税对象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其征税对象是遗产,还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我国遗产税制应当借鉴英国遗产税制中的评估制度,对所有应纳税财产由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征收范围   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但以下内容应予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前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被继承人死亡前来偿还的县有确实证明的债务。   被继承人死亡前几年所继承的已缴纳遗产税的财产。   被继承人配偶的基本生活费用。   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原有的经办理登记或确有证明的财产。   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   遗产的管理费用。   4.减免税的情形   英国遗产税制度对减免税的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作如下规定。   (1)捐赠给各级政府及教育、卫生、文化、科研、公益、福利、宗教、慈善机构的财产。   (2)配偶间的赠与。   (3)继承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登记的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物品。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申报缴纳遗产税。   (4)被继承人自己创作的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   (5)未超过一定额度的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须的器具及用具。   (6)未超过一定额度的被继承人职业上的工具。   5.征收管理   遗产税按次计征,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一次征收。被继承人死亡并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3-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可借鉴英国的规定,将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作为确认遗嘱执行人合法地位及遗产分割合法的前提。遗产税来缴清前,也不得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 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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