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简要地回顾了南非水权近 300 余年来的发展历史。早在 1652 年 ,荷兰公司的管理者宣布:水是公共商品 ,河流属国家所有 ,在该国强制推行罗马 - 荷兰法律。而英国则相反 ,水被私有化 ,并将其与土地占有制结合起来 ,从而确立了河岸权制至高无上的原则(supremacy of the riparian principle) ;南非种族隔离政府试图再一次偏重于罗马 - 荷兰法律。但是 ,民主制度下的现代法已经将中央政府指定为水资源的托管人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促进水资源的有效、 可持续以及有益的利用 ,并向全体人民提供公平用水。但是 ,它的职责比立法者赋予的多得多。
南非全国供水或水的可获量大致是不变的 ,因为近10 000 a 来气候因素未曾发生变化。该国年平均降雨量约为 497 mm ,大部分降雨下在东海岸 ,内陆降雨极少。因此 ,南非被归为用水压力很大的国家。因此 ,水法规的沿革及水权的发展与过去多年来需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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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网www.51lunwen.org整理提供量的增加和发生的政治事件有密切的联系。为此 ,水权发展的周期性势必紧随该国的政治历史 ,因为这两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首先要提到的是:殖民地化与经济发展是同步进行的 ,因此 ,水权发展的历史是与带经济色彩和政治色彩的结构交织在一起的。
南非水政策的发展应该从掠取地与殖民地化这两方面来理解。随着该国统治者从荷兰人变成英国人、 南非白人 ,最后变成代表该国全部种族的国家民主联合政府 ,水权法规也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 南非水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罗马水法是一种原始体系 ,在 2 000 多年前处理罗马帝国泰北( Tiber)河沿岸农村的法律关系问题。该水法将公用水与私用水区分开。公用水是可能供公用的水 ,而私用水(地下水)则是可能供个人私用的水。国家被赋予有控制公用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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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网www.51lunwen.org整理提供的一切权利 ,用法律上的话来说 ,国家对公用水拥有河流所有权 ( dominusfluminis) 。这个术语是南非法律专家创造出来的一个词 ,不是源自罗马法。这个术语的含意是 “河流所有者”,但该术语已经用于表示国家控制用水的权利 ,不必是这种资源的所有者。14~16 世纪期间 ,罗马法逐渐地融入荷兰法律 ,形成了一种混合的法律 ,称之为罗马 - 荷兰法律。 《17 世纪水权》 的主要作者 ,包括赫罗齐厄斯、 赫罗内韦亨、 菲尼于丝、 凡莱厄文以及约翰内斯富特 ,他们已经成为南非的权威。他们的著作成了 17、 18 世纪南非建立水权的依据。随着荷兰东印度公司于 1652 年迁往好望角 ,简范里贝克将河流所有权原则运用到桌山河谷的各条河流 ,随着该公司影响范围的不断扩大 ,该原则慢慢地运用到了其他地方。
19世纪初 ,引进了英国法律体系 ,并开始在实践中执行沿岸学说。该学说准许毗邻河流的财产所有者有权取水 ,并合理用水。南非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期间 ,欧裔非洲人以河流所有者的身份解决矛盾。目前的民主国家最终采用了两种体系多方面的内容 ,旨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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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网www.51lunwen.org整理提供确保民主取水以及可持续用水。国家力图为全体人民提供免费的基本用水 ,同时对商业用途(包括工业、 农业或任何赢利用途)的用水收费。本研究追述了南非水权的沿革 ,更准确地说是近300 a 来南非法定水权的沿革历史。为此 ,水权的沿革将分为三大阶段进行讨论: ①1652 年~19 世纪最初 10 a 荷兰公司统治时期; ②英国殖民统治时期 ,以及南非白人民族主义统治下的种族隔离时期(约 1810~1990 年) ; ③1991 年至今的后种族隔离政策(即民主主义)时期。但是 ,重要的是要提到 ,在南非 ,非洲本土的习惯法或固有法的殖民统治直到最近还很盛行。
1 非洲本土习惯法时期的水权(前殖民时期)
在欧洲人移民南非之前 ,水权由非洲本土的习惯法或固有法决定。不用说 ,这些水权虽然没有宣布 ,但大家都知道 ,部落的每个成员都没有争议。当一个群落或一个部落觉得另外一个部落或群落不正当侵占其资源时 ,水权只是流于形式。南部非洲的班图人的经济状况仅能维持生存 ,他们只能依靠追捕动物和积累粮食来生存。特别是圣族人 ,他们是狩猎为生 ,而 Khoikhoi 族人则是以畜牧业为生。在这些群落 ,水象土地一样是免费的。 但是 ,存在土地所有制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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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网www.51lunwen.org整理提供封建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 ,酋长控制着土地的使用 ,不容许存在私有制。有好长一段时间 ,移民群落与非洲部落单独生活 ,互不来往 ,各人依靠自己 ,你不控制我 ,我不控制你。结果形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双重制度 ,因而 ,也产生了水权的双重制度。建立了殖民群落 ,用商业用语来说 ,就是本身日益加强协作 ,并引进了外国资金 ,而只需生存并拥有资源的土著部落 ,由于受到酋长的控制 ,没有个人的占有权。水是一种公共资源 ,部落的全部成员都可以使用。但是当个人在开发供水中投入了钱与劳力时 ,准许水变成一种私有资源 ,仅供投资者独家使用。 直到非洲部落被彻底征服 ,并在移民政权的统治之下时 ,水权仍保持独立。令人遗憾的是 ,早期移民部落采取的听任态度与不干涉政策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 ,土著部落最终被征服 ,其土地与水资源被耗尽。殖民地政府对为土著部落制定统一的政策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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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网www.51lunwen.org整理提供是特别感兴趣 ,而是选定开发部落。因此 ,南非大部分历史中的水权在某种程度上是指由殖民者(先是荷兰公司 ,后来是英国人与南非白人)有权开采水和用水。只有在新南非目前的民主制度下 ,水权才会普及 ,才会赋予全体平民 ,没有任何部族偏见与种族偏见。
2 荷兰统治下的水权(1652~约 1810 年)由扬• 凡• 赖贝克率领的荷兰人于 1652 年到达好望角并决定在好望角安家 ,使罗马 - 荷兰法律在这个非常社会中开始得到应用。因此 ,17 世纪后半叶到整个 18 世纪 ,南非水权的沿革受到荷兰法律发展的影响。为了能够彻底控制并对用水进行立法 ,法律给了国家对一切河流以及开普省水域拥有河流所有权。这种学说随后被运用到整个南非 ,并持续下去 ,在整个 18 世纪期间没有受到任何挑战 ,尽管南非的情况与荷兰的情况悬殊很大。好望角有一些常流河 ,但不能与荷兰的通航水道相比。内陆用水主要是用于消费 ,淡水用于家庭与农业 ,而不是用于养鱼与通航。但是 ,南非水法的制定者们经常混用并优先引证荷兰法律或参考荷兰法律。 在移民后的头 3 a 末(到 1655 年) ,扬• 凡• 赖贝克迫于压力 ,出于卫生方面的考虑 ,对用水及其活动进行控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人代表团由于喝了从桌山河谷各河流抽取的含有杂质的饮用水而生病。上游的市民利用河水洗澡 ,并清洗他们的个人物品 ,影响了将同一条河流河水作为饮用水的下游用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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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网www.51lunwen.org整理提供户的健康。扬• 凡• 赖贝克于 1655 年发出布告 ,禁止在河中洗澡和洗个人物品。当这项行动还没有立即停止的时候 ,他提出对初犯者进行罚款。这就是公司代表国家的第 1 个信号 ,他主张该公司有权控制殖民地常流河( running st ream) 的使用。在这个阶段 ,消费用水并没有受到任何重视 ,其后一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情况也是这样。由于新的领地相对比较干燥 ,缺乏大型取水与灌溉用水的工艺 ,再加上耕种规模较小 ,人口相对较少 ,避免自然流动水源的过度利用 ,因此无须对消费用水进行严格控制。在罗马法里 ,一般规则是流水为共有财产 ,河流很小、 或河流只有间歇性水流除外。在这两种情况下 ,水变成了私有。在此情况下 ,水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密切相关的 ,因为根据同一原则 ,公共河流的水表面及其河流流经的河床是公共财产 ,应该受国家控制。河岸的所有者被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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