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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法律文本在互译中的分歧以及解决方法 [2]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4-22编辑:apple点击率:3926

论文字数:4391论文编号:org201204221436217362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文体翻译

摘要:本论文探讨了法律英语不仅有专门法律意义的词汇和句法特征, 并使之文体不同于其他普通英语,而且要求广大译者根据文本的语境反复斟酌,严格遵守“准确、规范、通顺”的翻译标准。

rks designed by the engineer are to be executed.
译文 1:“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工程所需要的土地及其他场地。
译文 2:“现场” 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建工程所需要的土地和其他场所, 包括地面、地下、工程范围之内或途径部分。
上面译文 1 没有准确理解原文的意思:原文中的 on、under、in or through which 和 to be executed 均未译出,致使原文意图界定的“场所”所指不清,这样的译文可能引起纠纷。而译文 2 则准确传达了原文的语义。
(二) 规范
规范是指译文必须符合法律语言的特点,尽可能地反映法律语体的风格。因此,译文要正规,不宜使用口语化的词汇和表达方式。例如:
The licensor shall not be obliged to bring or defend any proceedings in relation to the licensed trademarks if the licensee decides in its sole discretion to do so.
译文:如果被许可方自行决定就受许可方商标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许可方无义务就此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 如果把原文中的“todoso”简单地译成“这样做”,既过于口语化,不符合法律语言的风格,又显得意义不明确。“to do so” 所表示的是“to bring or defend any proceedings”,翻译时应重复被替代的词语,改译为“许可方无义务就此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
(三) 通顺
通顺就是指译文应当符合中文的语法要求,使读者看起来易懂,读起来顺口。这也是译文清楚明白地传达原文信息的条件。例如:
If one Party is prevented from performing any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due to an event of force majeure,the time for performing any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specifically prevented from performance by such event of force majeure shall be executed by a period equal to the period of delay caused by such event of force majeure.
译文 1: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以等于该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予以延长。
译文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以相当于该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
与译文 1 相比,显然译文 2读起来更顺口。因为译文 1将原文中的状语“byaperiodequaltotheperiodofdelaycaused by such event of force majeure”直译成了汉语的状语,读起来令人费舌。译文 2 巧妙地把该状语单独译成一个句子,流畅地表达了原文的意思。

 

三、中英文法律翻译中的歧义问题
(一)中英文互译中单数和复数引起的歧义
中文名词的单数和复数一般是不加区别的,而英文的名词要严格区分单数和复数。用英文起草法律文件时,可以用单数避免歧义,然而总的来说,中文名词词语本身就有“数”的歧义。
用中文起草法律文件,常用中间栏里的形式,即一个既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复数的词语。而英文里,中间栏里的形式即名词加带括弧的“s”,可以用来表示所说的东西既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复数,不过这是很特殊的情况,就像中文使用“一个”、“每个”或“都”是很特殊的一样。因此,在翻译时,从中文到英文,可以使用英文的复数,因为复数形式两种意思都有。如果是从英文译成中文,原文的含义又是指复数,则可以用中文单数/复数的形式。若原文的含义是指单数,可以使用中文的单数形式,这种情况很少。例如,一份用中文起草的合资企业合同,提到把“厂房”作为资本入股,在此,翻译“厂房”时,用“the factory building”还是“the factory buildings”?这种情况下可把它译成复数“the factorybuildings”。
(二) 中英文法律文书中对时间和数目表达的歧义
1. 英语中表达时间词语引起的歧义
此类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1) 某些介词引起的:如 before 和 by,这两个介词都有“在 之前”的含义。某销售合同中的其中一款规定:卖方必须于 6 月 10 日前向买房交货。此句的两种英文翻译“(Thevendorshalldeliverthegoods to the vendee before June 10.” 和“ The vendor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vendee by June 10.”) 含义大不一样,容易引起争议,因为英语中的“byJune10”包含了“6月 10 日这一天”,而“before June 10”则没有包含“6 月 10 日这一天”。(2) “bi”组合引起的歧义:“bi”和“semi”是英语中的两个前缀,“bi”的意思是“二”,而“semi”的意思是“一半”。因此,“bimonthly”是“每两个月”而不是“一月两次”的意思,“Semimonthly”是“每半个月”(或一个月两次)。
2. 合同中计算时间和天数引起的歧义
某供应合同第 8条规定纠纷的解决:“Ifanydisputearises out of this Contract, the Parties shall first try to resolve it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These consultations shall commence immediately after one party has by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requested them. If for any reason within sixty (60) days from the dateof thewritten notice the disputeis still unresolved,eitherparty may submit the matter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8 (b) below.”其中文译文为:“如果因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应在一方通过书面通知向另一方要求协商之后立即开始。如果因任何理由,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60)日内纠纷仍未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下文第 8(b)款的规定将该事项提请仲裁。”同时第 20 条管辖与文字规定:“双方谨此同意,除乙方的销售标准条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本合同所有方面均以英文文本为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解释和/或执行的问题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以上合同的乙方(美方)于 1999 年 12 月 8 日向另一方发送一份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所注日期是1999 年 12 月 8 日,六十日期间从 1999 年 12 月 8 日开始至 2000 年 2 月 7 日终止。由于 2000 年 2 月 7—11 日在中国是公共假日(春节),终日将延至紧接着的第一个营业日即 2000 年 2 月 12 日。这样计算就会引起乙方误解。关于期间计算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照美国普通法计算,另一种是按照中国法律计算。如果合同规定以英文文本为准,就会发生是以普通法计算为准,还是以中国法律计算为准的问题。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按照普通法和中国法律计算 60 日期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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