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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法律英语真正实现“平民化”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4-18编辑:apple点击率:2141

论文字数:4020论文编号:org20120418211202728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汇特征遣词

摘要:本论文探讨了法律英语作为科技英语文体中的一种,也具有科技英语中动词名词化和名词动词化的特点,现在的法律文书没有以往的那样难懂,而是越来越倾向用普通词汇。

如何让法律英语真正实现“平民化”
摘要: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较强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本文探讨了法律英语文本在遣词方面的四大特点:1.准确性和模糊性。2.词类活用。3.频繁使用古旧和外来词汇。4.高度术语话。基本上概括了法律英语语言在词汇运用方面的规律和准则。文章还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英语语言越来越浅显易懂,倾向于平民化。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汇特征;遣词

 

由于法律语言对其词语有准确和概念明晰等特殊要求,了解法律英语词汇的特征,分析法律英语翻译目前存在的困难,参照翻译理论的普遍原则,结合法律英语具体词汇特点,提出具体的翻译方法,成为研究法律英语语言特色的一条必经之路。
Shell- hornby 提出,翻译主要关注的是植根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之中的文本的理解和重构。她主张翻译研究应当采取与语言学相反的研究视角,即自上而下的视角。后来她本人和其他学者们都认为应当把法律文本划入特殊用途语言(Language for Special Purpose,简称 LSP)。李克兴,张新红等认为法律文本主要由具有区别性特征的法律语言构成。由于法律文本的主要功能是呼吁,规范,法律语言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体现在谴词造句方面。本文主要探讨了法律英语在谴词方面特点。在用词上,法律文本强调用词不仅要具体准确,质朴简洁,严谨规范,还要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因此,在准确用词的同时,也不排除使用那些表达没有明确的外延的概念的外延的词语,即模糊语言。

 

1.1 准确性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具有威严性,强制性,神圣不可侵犯。只有准确无误的语言才能真实地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意志,表达立法者的原意,从而也才能为执法者和守法者正确理解和遵行。用词的不同可导致不同的判处结果。如:同为滋扰罪,affray主要指聚众打架斗殴之类的滋扰,nuisance 则特指做一些让公众普遍讨厌的事情,如夜间大声喧哗扰众之类的行为;同为罪犯,其下义关系词里有 abettor(教唆犯),principal/cardinal criminal(主犯)accessory/accomplice(从犯),collaborato(r共犯/共谋犯)等,根据其所犯罪行,用词不同,量刑不同。
一切文字都要求清晰, 法律语言尤其如此。清晰的内容之一就是指称 (reference) 不被人误解。一为文字对包含其中的对象,时、空、状态、环境, 除直接用它们自身的词、语使人明之外, 许多时侯是通过其它的词语来指称的。法律文字特别注重这类指称的明晰性, 尤其是间接指称。
1.2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的一大特色,准确性不排斥其模糊性。这里的“模糊”主要指“模糊语言”。凡是表达明确的外延的概念的语言,称为“确切语言”;反之,就是“模糊语言”。
必要时使用模糊语言也是立法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可以成为确切语言的一种必要补充。恰当使用模糊词语可以确保法律语言的准确和严谨。
使用模糊语言表述的法律条文,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使用时具有伸缩性,灵活性,便于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此类模糊语言,一般都是一些有灵活意思的。如:about,approximately,average,clean and neat,condition,doubtless,excessive。但是,模糊语言的使用一定要符合立法的意图,体现立法精神,务使准确和模糊相照应相统一。

 

2.1 汉语动词英译名词化
法律英语作为科技英语文体中的一种,也具有科技英语中动词名词化和名词动词化的特点。英语的名词,尤其是抽象名词,相对发达。名词的含义比动词更加稳定,准确,清晰。名词化可以使句子更加简洁明晰,在法律文本中更具权威性,说服力。在法律条款的汉译英中,常常将动宾结构的汉语原文变成名词- 介词 - 名词结构。如 to confiscate property- - -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to deprive...of ...- - -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to exempt... from..等。
2.2 s aid 和 s uch 作形容词用
法律英语文体中,法律意见书、案情摘要等常常把“said”与“such”当作形容词使用,所有的名词在第二次出现时都用“said ,上述,所指,所提到的”的大写形式以区别于其他的文字“,said vehicle ”意为“上述的车辆”、“said plaintiff ”意为“所提到的原告”等。同样“such”在法律英语中也常常和表示人、物或概念种类连用,如“such instances of neglect”、“such witnesses as these”等,但是such 后跟名词单数时,名词前必须加冠词,如“such an example ofcompassion”等。

 

3.1 来自拉丁语,法语的外来词
由于当代法律英语的基础普通法,而普通法的基础是中世纪时罗马教会施行的罗马法,罗马法是用拉丁文写成的,所以现代法律英语中仍然保留着许多拉丁词,如“ad hoc (特别,特定;临时;特殊)”,“billa vera(正式的起诉书)”,“bona fide (真诚地,善意地辩正当地) ”,“capias(拘票,拘捕令;令状) ”,“null and void ( 无效) ”,“quorum(法定人数) ”,“vis major (不可抗力;不能抵抗的力量) ”等。
外来词语的借用不仅是拉丁语的应用, 由于 1066 年的诺曼征服以及其后对英国语言的影响,法语在法律英语中亦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词汇有的已经成了英语的一部分, 如“appeal”、“assault ”“、contract ”、“tort”“、treason”、“trespass”“、verdict”等等。18 世纪,英国议会虽宣布永久地结束拉丁语和法语在诉讼中的使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发现无法把许多法语和拉丁语在不改变其原义的情况下翻译成英语。实际上,为维护自身的专业优势,排除外行人的轻易介入, 法官、律师们认为此乃理所当然; 并认为这才是法律中的行话(the shop talk of the law),他们也有意保持法律英语的这种让外行不易理解的古老、冗长的文风。
3.2以here,there和where组成的古旧复合词
此外在法律英语中还有很多与 here- ,there- , 和 where- 连用的一些古英语或中世纪英语。如:hereafter,herebefore,hereby,herein,hereinabove (=above),hereinafter,hereinunder(=below),hereof,heretofore(= before/ up to this time),hereunder,herewith (eg. enclosed herewith=enclosed,与此一道),等等古词、旧词,在法律英语中使用得较多,而在日常口语中,上述词语一般都不会使用,即使使用,其频率也很低。
在理解和翻译由here- ,there- 和 where- 构成的复合词时应注意这么两点:一是 here- 一般用来代替文章本身或文章中的某个词;there- 一般用来指本文中提到的事物或情况;where 一般用来指前面的句子或词语说明的某件事物或情况。二是要特别关注 here- ,there- 和 where- 所组成的复合词所代替和说明的词,事物或情况,并结合其所处上下文,这样便能正确理解和翻译这些词的意思了。
几乎每个领域都有属于行业内的术语或行话,法律英语作为专门用途的英语更是不例外。由于它内在要求的准确性和实施的具体强制性,在这个领域内活跃着一批特指性强,信息量大的词语,它们可以准确地表达复杂的法律概念,对于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员来说,用起来得心应手,其他词无可替代。如:tort(侵权)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 一提到这个词, 大家就会联想到侵权的三要素: 其一是法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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