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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3-22编辑:apple点击率:2310
论文字数:3997论文编号:org20120322213611171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摘要:法律英语论文代写:本论文探讨了法律英语的三个特点——准确性、歧义和模糊性,准确性用精确的词语表达明晰的概念,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要求。
二法律英语的另外两个语言特点—歧义和模糊性,从表面上看,似乎同上述法律英语的准确性是相矛盾的。但是矛盾对立面的同时存在却是合乎逻辑的。法律本身的性质要求其语言具有精确性,而语言本身的缺陷及立法者的有意无意又使得高度精确的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地存在歧义和模糊性。
1.歧义
歧义是指对某一句子,某一词组或某一个词的意义存在两个(或更多的)解释。歧义有两种:一是语法或句法上的歧义。例如:
1)"a married woman or man"
2)“bondholders of the companies in Manitoba"
例1)中的形容词“married”是否也是第二个名词“man',的定语?可见,由于形容词所修饰的成份不明而造成了歧义。例2)是指“company bondholders who are in Manitoba",还是指“bondholders of Manitoba companies"?因介词运用不当,而产生歧义。
另一种是由于一词多义(polysemy)或同形同音异义词(homonym)所带来的歧义。如,“A parent of the juvenile delinquent appeared in court",其中“parent”在此就是一个歧义词,它既可指父亲,也可指母亲。
对于歧义问题,法律文件起草人应在文书中尽量避免。但从翻译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应尽量使用保留原文的歧义的翻译方法。也就是说,译者不必解决原文本来就有的歧义问题,而是用汉语中存在歧义的形式再现原文歧义给中文读者。因为解决歧义的权力在法官手里。如,某人在其遗嘱中写道:
"My nephew is to receive$3,000 a year until his university education is completed.”
对“completed”一词在翻译上不存在什么问题;全句可译为:“我的侄子每年可得三干美元,直至其完成大学学业为止”。但在适用上,"completed”则会产生歧义。假定其侄子在工学院拿到学士学位后,又去商学院攻读第二学位,他算“完成大学学业”了吗?他在商学院读书期间是否仍有权得到那笔钱?看来这一歧义间题,最后只能靠法官定夺了。
2.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并不排斥其模糊性。所谓“模糊”,即指“模糊语言”。凡是表达有明确的外延的概念的语言,称为“确切语言”;凡是表达没有明确的外延的概念的语言,称为“模糊语言”。法律是一种明确、肯定的行为规范,当然应当尽量使用确切语言,以便人们理解和遵行。但使用模糊语言,也是立法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可以成为确切语言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因此,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与模糊性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可以同时使用,彼此并不矛盾。
使用模糊语言表述的法律条文,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使用时具有伸缩性、灵活性,便于法言,一般都是一些有灵活意思的词,如:about,approximately, average, clean and neat condition, doubtless, excessive, more or less, near, obvious, possible, proper,reasonable time, regular, similar, sufficient,temporarily, undue restraint, usual,valuable, worthless, ect.(Mellinkoff D.,The Language of the Law)
模糊语言的使用,一定要符合立法意图,体现立法精神,务使明确与模糊相照应、相统一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制定的反不正当竟争法中,故意用“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在该项法律中,美国政府明确表明了其反对不正当竞争做法的立场,但究竟何为不正当竟争,就没有也不宜对其下明确的定义,以希冀通过对模糊语言的解释,来“适应变化多端的社会需要”。
基于上述认识,对于模糊语言的翻译,译者不必刻意揣摩立法者的原意或者进行“修正”,而只需照字面直译即可,保留原文字面的“原始性”。至于模糊语言的解释,则交由法官负责。
三、结论
本文揭示了法律英语的三个特点—准确性、歧义和模糊性。在尽可能多地使用确切语言的前提条件下,有限制地使用必要的模糊语言,是立法技术的一种重要手段。英美法系也称为“判例法”( Case Law)系。其独特之处在于,一切立法并非由立法者来解释,而是通过法官的解释才能施行。法官在判案中对法律的解释以及判决,本身又形成了有约束力的法律,因此,有“Judges make law"一说。法官解释法律,是根据制定法(statues)所使用的词句,找出立法者的意图,从而解释这些词句的含义,决定是否适用于有关事实。而法律语言中的歧义和模糊性,又给法官提供了在法律领域里发挥更大作用的机会。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法律翻译不能像文学翻译那样,可以深入理解原文作者未表达的意图,而只能以理解到的字面意义为限。鉴于法律翻译的这一特殊性,译者的任务并不是消除原文中的歧义和模糊性或者对立法者的意图进行解释,相反,而应该将原文的准确性、歧义和模糊性再现给中文读者。因此,法律翻译应以“直译为主、意译为辅”作为总的原则。本论文由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