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法制化和对外交往的进程的加快,我国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其中就包括法律的学习和借鉴。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在与国际接轨,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同时也有大量外国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可谓硕果累累,成绩喜人,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翻译法律文献,最重要的是法律术语的翻译,然而纵观中国目前的法律英语的翻译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试图以一些实例来分析法律术语的误译及其原因,并从中找出一定的避免误译的对策。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 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很强,在我们翻译法律文件时,也许见到平常经常看到的一些词汇,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却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例如:action是我们常见的一个词汇,它的意思是行动,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 a lawsuit(either civil or criminal);alien 这个常用词汇在法律上的含义是 to transfer property to another;bill 的法律含义是a draft law;就连我们最常见的 color 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它的意思是apparent legal right(e.g. under color of law), 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二)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甚至还有很多外来语词汇 例如:Aforementioned, Alack, Hereinafter, Howbeit, Nowise, Verily, Withal 等等这些词汇均来源于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还有例如ab initio(意思是from the beginning), ad hoc(意思是 for this purpose), alibi(意思是 elsewhere), caveat(意思是 a warning)等等这些词汇都是拉丁语单词和短语,但是这些词汇却出现在英文法律文件之中。还有例如:cy pres(意思是 as near as possible), delict(意思是 wrong, offense), demur(意思是not to agree)等等,这些词汇均来自法律法语的词汇。这些词汇在现代日常英语中很少看到他们的影子,但是它们却大量的被保留在法律语言之中。
(三)法律术语对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很高
法律语言有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用语很精确,因为法律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必须清晰,准确,以便公民能准确的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文件的翻译过程中,如果选词不准确就会使其原有含义大相径庭。例如同样是翻译公司一词,是翻译为corporation还是翻译为 company,可能表达的含义并不相同。同样是contract这个词可能在不同的场所就有不同的翻译,有些法律文件中要翻译为合同,有的要翻译为契约,有的可能要翻译为协议。
(四)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息息相关,是其自身特殊国情下的产物,因此,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有些词汇经过翻译后可能没有其相应的译词,这就给法律翻译带来很大的困难。例如和谐社会,三个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等等,这些词汇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那么如何把这些词汇翻译的既简练又清楚,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法律术语的误译及其原因分析 (1)不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导致的翻译误差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术语,如果仅仅只是有很强的语言能力而不懂法律,不熟悉专门的法律术语就很难准确的翻译法律文件。例如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 ,有的英汉法律词典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合适了。在法律文件中 reasonable person 或reasonable man应该译为“普通正常人”, 也就是说不是精神失常的人,那么这一词语的准确翻译就需要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术语很熟悉。 再如:remedy,有些英汉法律词典翻译为“治疗、疗法、医药”,这是按照它的普通词意的翻译,而没有反映出它的法律含义。 它在法律文件中的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 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 具体地说remedy (补救方法)包括的内容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 injunction)、 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别导致无对应的译词引起的误解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借鉴和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然而正是由于两大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有时如果对两大法系的区别把握不准就会发生误译现象,例如我国刑法有一个罪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有的人就把这个罪名翻作burglary, burglary 一词来源于英美普通法, 实际上在英美普通法中, burglary指的是" the breaking and entering of the dwelling house of another person at night with the intention to commit a felony of larceny inside",即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当今的法律修改后规定:为了伤害、强奸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强行闯入),同样也构成burglary。 而我国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英美普通法上的burglary的含义并不相同,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因为如果是为犯其他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而进入的话,则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这一点恰恰与 burglary 的犯罪构成相反。
(3)同义词汇导致的翻译偏差 一个中文的词语如果翻译为英语,往往会有很多相近的词汇与它相对应,如果对这些相近的词汇把握不准往往会发生翻译误差。例如: “合并,兼并”可以翻译为acquisition, consolidation, merger, 但是在 “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C公司”此句中,如果翻译为“Corporation A and B merger into a new one-corporation C ” ,那么此翻译中的merger一词翻译的并不准确, 事实上merger所指的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的兼并,其多以被兼并公司的消亡形式进行,被兼并的公司失去其法人身份, 不再是独立的商务实体。 而acquisition多指一个公司以收购某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接管或达到控股的目的,其结果是两个法人实体在合并后仍可同时存在。而恰恰是consolidation 一词是指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新的公司,而原有的诸公司都得宣布解散。所以此句如果翻译为“Corporation A and B consolidate into a new one-corporation C ”则比较贴切。
(4)由于一个国家特殊的国情和政策而找不到合适的对应译词导致翻译困难 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专用术语,这些术语固化了相应的概念,每种法律语言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统。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够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 不 对应性,如法律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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