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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都孤儿》——小偷的命运

论文作者:郭建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1-22编辑:gcZhong点击率:3717

论文字数:3603论文编号:org200905050003369533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雾都孤儿查尔斯·狄更斯

摘要:《雾都孤儿》(《奥利弗·退斯特》)是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的第二部长篇小说。小说所塑造的人物,弃儿奥利弗·退斯特、教区干事班布尔、窃贼头目“老犹太”费根,都成为了英美文学作品中的典型人物形象。 雾都的窃贼群像 《雾都孤儿》(《奥利弗·退斯特》)是英国作家查尔斯 狄更斯的第二部长篇小说。小说所塑造的人物,弃儿奥利 弗·退斯特、教区干事班布尔、窃贼头目“老犹太”费根 都成为了英美文学作品中的典型人 物形象。 在小说中形象最为恶劣的就是 老犹太费根。这个老贼控制着一些 十几岁的孩子,教唆、指挥他们去街 上行窃,自己坐地分赃,不承担风 险。他在盗贼行当里也是耍弄阴谋 不惜出卖、谋害同伙,直到最后被判 处死刑。这个恶贯满盈的罪犯形象 后来成为英文中教唆犯的同义词。 除了费根外,小说里还描写了 一系列的窃贼形象。比如,凶残的 惯于入室盗窃的赛克斯,良心未泯 的女贼南茜,受费根控制又自甘堕落的小偷“逮不着”(杰 克·道金斯),最后反戈一击的恰利·贝茨,等等。这些 人物在作者笔下基本都是被否定的反面角色,作者也给他 们安排了可耻的下场。老犹太最后是上了绞架的。赛克斯 在逃跑过程中被挂在了绳索上,依然是个绞死的下场。机 灵的“逮不着”,最后为了偷窃一个鼻烟壶而“失风”,被 法院判刑,终身流放。即使是后来为了救出奥利弗而与盗 贼同伙闹翻的南茜,作者也没有给她安排一个好一点的结 局,而是让她被自己的情人赛克斯活活打死。 作者对于自己钟爱的主人公奥利弗·退斯特,则百般 进行保护,竭力不让他堕入到窃贼中去,小心翼翼地不让 他沾染到一点盗窃行为。奥利弗第一次被“逮不着”拉出 去“上工”,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懵懵懂懂地被路人追 打。第二次被赛克斯拿枪逼着去入室盗窃,反倒被主人发 现,中了一枪,差点送命。而且仅有的这两次与罪犯同行 的结果,居然都是让奥利弗获得了命运转折的好机会。作 者虽然特意安排了一个奥利弗不得沾染犯罪行为的故事情 节要求(父亲遗嘱所规定的奥利弗继承财产的限制性条 件),可是从今天的读者角度来看,这样的安排实在是太 离奇、太勉强了。 作为社会渣滓的窃贼 在狄更斯写作的时代,杂志上的 连载小说往往是家长在壁炉前向全家 朗读的读物。显然,小说必须要符合 正在壮大的中产阶级的道德准则与审 美口味,才可能有销路。因此,狄更 斯在《雾都孤儿》里对于窃贼群像的 描绘以及为窃贼们安排的下场,都是 当时社会主流意识的反映。实际上,狄 更斯在本书开头的作者序言里,已经 再三说明了这一点。他信誓旦旦地向 读者保证,自己所描绘的“罪恶累累、 堕落不堪之辈”是出于社会教化的道 德目的。因此,他先要旗帜鲜明地批 判当时有一些有意无意带着浪漫色彩 描绘盗贼的作品。 和狄更斯的《雾都孤儿》立场相 仿,在他那个时代以及以前的时代里, 在欧洲流传最广、最著名的文学作品 中,窃贼的形象几乎都是反面的、罪 大恶极的。 比如,文艺复兴时代最具有反叛 精神的文学作品,意大利作家卜伽丘 的《十日谈》,总共讲了100个故事, 以道学家的眼光来看,其中倒有一大 半是在“诲淫”,“诲盗”的则一个也 没有。书中出现的角色即使有做窃贼 的经历,也都是偶犯误犯,并以痛改 前非、终获善报而告终。同时代的英 国作家乔叟的名著《坎特伯雷故事》 里,也没有正面的盗窃行为描述。 窃贼以正面形象出现,并且强调 窃贼行为的社会环境因素的西方文学 作品,是在19世纪后半叶才开始涌现 的。最著名的是法国作家雨果的《悲 惨世界》。雨果在1862年出版的这部 小说里,塑造了冉阿让这个人物形象, 因为偷窃一块面包而被判处5年苦役, 又因为在服苦役的采石场4度企图越 狱而加判14年,服刑19年后才得以释 放。雨果在作品的序言里说:文明时 代这个悲惨世界,是由于社会压迫、 “法律和习俗硬把人间变成地狱”,才 使得“男人因穷困而道德败坏,女人 因饥饿而生活堕落,儿童因黑暗而身 体孱弱”。不过即便如此,雨果还是让 他的主人公在经过主教感召幡然悔悟、 改邪归正后,依旧因为这项窃贼经历 而受尽磨难。雨果以此来批判的对象, 正是欧洲社会根深蒂固的对于窃贼的 痛恨与歧视。 身怀绝技的“狗盗”与“神偷” 和欧洲这些文学名著的倾向性描 写相反,在中国传统的文学作品中,窃 贼并非是那么可鄙的形象,甚至很多 文学作品的正面形象的主人公本身就 是窃贼。 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战国策》一 书里,就已经提到了孟尝君养客三千, 其中就有了窃贼出身、惯于“狗盗”的 门客。后来孟尝君被秦王扣留,全靠 这“狗盗”门客潜入秦王宫偷出狐白 裘,献给了秦王爱姬,得以给秦王说 好话,放孟尝君回国。这个故事在以 后广为流传,为窃贼标上了身怀绝技 者的标签,为以后文学戏曲作品中窃 贼形象定下了基调。 比如,明末作家凌濛初的短篇小 说集《二刻拍案惊奇》里,就着力描写 了几个窃贼的正面形象。一个是南宋 临安城里的“剧盗”,因为每次潜入人 家行窃后,还要在人家墙上写上“我来 也”三个大字,由此这三个字成为这位 窃贼的招牌,即使入了牢房,居然还有 本事将自己撇个清白,昂然出狱。另一 个是明朝嘉靖年间苏州的“神偷”,绰 号“懒龙”,入人家行窃后,也爱在墙 上画上一支梅花,所以又号“一枝梅”。 被知县追捕急了,居然夜入知县内宅, 剪了知县的发髻放在印盒里,照样画 上梅花而遁。知县早晨起来,吓得目瞪 口呆,“剪去头发,分明说可以割得头 去;放在印箱里,分明说可以盗得印 去。这贼直如此厉害!”赶紧下令停止 追捕。作者竭力描写了“懒龙”的仗义, “似这等人,也算做穿窬小人中大侠 了,反比得那面是背非、临财苟义、见 利忘义一班峨冠博带的不同”。 更著名的为窃贼张目的是《水浒 传》,“鼓上蚤”时迁就是窃贼出身、以 偷技见长。更不要说那一百零八个好 汉里,有不少是杀人越货的强盗,却全 都是作为作者歌颂的英雄面目出现的。 作者强调的都是窃贼“怀才不遇”的一 面,最后终于都得以为朝廷效力尽忠。 唯有一死的窃贼 窃贼的文学形象,反映的是社会 意识对于窃贼行为的普遍看法。而在 西方世界的文化传统里,窃贼一直是 一项绝对不能被容许和原谅的重大罪 过。 世界上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 法典,是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国王发 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在这部法典里 明确规定,窃取神庙或宫廷之财产者 应处死;拥有他人财产而不能证明为 买卖所得的,也应作为窃贼处死;窃 取他人财物未得手的要处以该财物30 倍的罚金,如果不能交付的也要处死。 显然在将近4000年前,两河流域地区 已经树立起以死刑处罚一切盗窃行为 的法律原则。 而地中海北岸的古希腊城邦的法 律里,也以死刑处罚窃盗,据说雅典 在公元前6世纪的“德拉古立法”,行 窃都要处死。后来雅典的法律允许主 人可以当场杀死窃贼,事后则可以索 取物品价值两倍的赔偿。地中海地区 强国罗马,在它的第一部成文法《十 二表法》里,也允许杀死夜盗的窃贼, 白天抓获的窃贼处以笞刑后任由主人 处理,甚至规定在他人耕种的庄稼上 放牧或趁夜偷割的成年人必须要处死。 欧洲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习惯法 里,盗窃行为和杀伤行为都是可以使 用赔偿解决的。可是在中世纪各个信 奉基督教的王国逐步建立起来后“,十 诫”的戒条就开始发生影响,在国王 发布的法律里对于盗窃行为就大都采 用最严厉的死刑——绞刑。事实上,直 到19世纪初,也就是《雾都孤儿》出 版20多年前的时候,在英国窃取的财 物价值只要超过了一个先令(合1/20 英镑),就要被判处绞刑。 计赃定罪的传统 相反,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窃贼 行为一直是按照“计赃定罪”来处罚 的。虽然传说战国时主持魏国变法的 法家李悝在撰写《法经》时,以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法经》 的第一篇命名为“盗法”,可是在后来 据说是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国 法律里,一般的盗窃并没有被定为死 罪。从汉初的《盗律》来看,普通的 盗窃也没有死罪,赃满660钱以上的 黥为城旦舂等。 中国以后历代法律都继承了这一 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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