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3-24编辑:龙清兵点击率:4894
论文字数:2512论文编号:org20090524135226321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 33
关键词:封建封建主义误解滥用中西比较
“封建”或“封建主义”在中国恐怕是概念最为混
乱、最为人所误解和滥用的名词。由于它在中国社会中长
期和广泛地流行,以致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它的误解
和滥用也就比其他术语引起的混乱更为严重。反过来说,
正是因为滥用“封建”,才促进了它的广泛流行(缺乏严
格规定性的东西当然更容易流行)。可以说,这两者是相
辅相成的。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致力于对“封建”概念的
辨析。但是迄今为止这项工作多着眼于区分“封建” 的古
义和今义.即分析中国西周的“封建”与现代人理解的
“封建”有何不同。以及西周的“封建”如何演变成了现
在人们所理解的“封建”:对于西欧封建与中国“封建”
的区别(即中古“封建” 的西义与中义)似乎还未予以足
够的关注。除了有少数学者区分西周封建与西欧封建外
(例如冯天瑜将西周封建制说成是“宗法封建制”,将西欧
封建制说成是“契约封建制”①),对于中古西欧与中国的
“封建”还缺乏比较研究。但是这方面的研究恰恰应是认
识“封建”概念的关键。因为中国人理解的“封建”这一
概念.本是从西欧封建制中抽象出来的。从认识史以及发
生学的角度看。首先必须考察西欧“封建”的确切含义,
才能理解中国“封建”的真实意义。 ‘
对中西“封建”概念的具体考察
西欧的封建制有着严格的规定。这是由具体的历史内
容决定的。对于这些,不仅研究封建社会的专家马克·布
洛赫有明确的说明(具体可见布洛赫《封建社会》一书),
即使是马克思、恩格斯也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并未一般性
地赋予西欧封建主义普遍性的意义。从他们的一些具体论
述来看。封建制即使在西欧也并非是无所不在的。
从对中西“封建性”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那些在中
国被视为“封建”的事物与西欧历史上的“封建主义”不
仅从根本上毫不相关,而且有许多是背道而驰的。可以
说.每一个带有“封建”前缀的名词都是值得怀疑和值得
推敲的。下面试举数例说明:
首先论述历史学方面的“封建”:
“封建专制” 已有不少学者指出这一词的荒谬。刘
北成指出: “在马、恩那里。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这是
两个不相兼容的概念,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
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
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只存在于没有封建主义的东
方社会。它只是‘东方专制主义’,西欧中世纪是典型的
封建主义,因此没有专制主义。” [1 何怀宏也指出,
“封建专制”、 “封建大一统”这一类的词“从其本义来
说.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封建’就意味着分封,意味
着权力分散。因而.如果是‘封建’就不可能是中央集权,
不可能是君主一人‘专制’,不可能是天下‘大一统’。”
这种错误恰恰是因为将中国的专制命名为“封建”所致。
“封建政府” 西欧中古既没有统一的,也没有同质
的“封建” 政府:王室与教会、贵族及城市分享权力。一
些城市有自己的议会和市政府。那么,城市政府是否是封
建的呢?中古后期,王权与议会共同形成等级制国家机
构.这种政府也非完全封建的。无论这些形式是否是“封
建”的,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绝没有这种分权的“封建政
府”.只有皇帝、官僚集团组成的大一统国家机器。
“封建政治” 这究竟是指封建主搞的政治,还是指
所有发生在“封建社会” 中的政治行为或政治现象?英国
封建贵族联合市民阶级共同制约王权,制定具有宪政意义
的《大宪章》,成立议会;以及西欧普遍发生的,王权联
合城市,消弱封建主势力、发展资本主义等等,究竟是什
么样的“封建政治”?城市自身的政治运动又将如何解释?
如何定性?进一步看,中国的中古社会是否有这种“封建
政治”?无庸置疑,如果中国有这种“封建政治” 的话,
就不会长期停滞、落后了。
“封建王权”及“封建君主制” 首先,西欧的王权
只是多元社会中多种权力的一部分,与教权、城市权力、
贵族权力相互制约并分享权力。其次,西欧的君主具有双
重性,即封建性与非封建性,前者表现为封君,后者表现
为国君。国王作为最高的封君,即最高封建主,与其封臣
有着直接的个人关系,但是与封臣之外的人则缺少权力关
系。作为国君,国王对所有的臣民行使一定的权力。君主
制中封建性与非封建性的比重决定了王权强弱的程度,王
权的强大即表现为非封建性高于封建性。例如,法国的王
权起初比较微弱.国王只能享受封臣提供的有限的封建义
务.而不能征收更多的赋税。渐渐地,法国国王通过各种
方式扩大了王权,才取得比封君更高的地位。正如布罗代
尔所说的: “君主制由封建制脱胎而出。法兰西国王原是
一名普通领主,后来区别于其他领主,出类拔萃;他使用
领主的语言。奉行领主的原则,而终于超过领主。王权仍
然带着自己的胎记. ‘贵族与国王具有同质性’。” [3 然
而.中国的皇帝独霸所有的权力,决不与其他势力分享。
中国的皇帝也不具有双重性,他与所有的臣民都是国家关
系而无私人关系,即使是皇帝的家人也是皇帝的臣属。
“封建法律” 西欧中世纪从11世纪后期起,产生
了这样一些法律体系: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
城市法和王室法。由于教会部分地处于封建经济体系之
中,所以教会的财产法部分地具有封建性质,同时又具有
部分的资本主义性质。而王室法中也有一些鼓励资本主义
发展的内容。除此之外,封建法是调整封君、封臣关系的
法.庄园法是调整领主和农奴关系的法,并都规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领主也对农奴有义务,农奴也有自己的权
利)。严格地说,只有这两种法基本上与“封建”经济基
础相对应。而城市法和商法则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法。法律
史专家伯尔曼指出: “在11、12世纪,广泛的商业活动
是与庄园的生产方式和封建的社会政治关系并存的。新出
现的商法体系— — 它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法—— 是与西方的
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的。” _4 然而,即使
是具有封建性的庄园法,也不是完全为封建主服务的。许
学术争鸣
多中外学者指出,西方的法律是一把“双刃剑”。马克·布
洛赫在《法国农村史》中就曾这样说过。伯尔曼还指出:
“在所谓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
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法律不仅
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 _5 国
内学者侯建新在他的著作中对此也有详细的论述,认为封
建法律既有维护领主利益的一面,也有维护农奴利益的一
面。②除了上述诸多法之外,西欧中古社会还继承了古代
的罗马法和自然法。这些法显然不是什么封建性的法了。
中国中古社会的法律只是皇帝、官僚一家的法.它不规定
民众的权利.而只是维护皇帝、官僚集团利益的工具。所
以说, “中国封建社会” (如果说有这样一个社会的话)
中的“封建法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实质,以及法
律的精神,都与西欧中古社会中的法律根本不同。
“封建军队” 西欧中古社会中的军队有多种:早期
的封建军队是封君给封臣分封土地换取军役组成的军队,
主要是骑士自备武装,为封君服军役。恩格斯在《论封建
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一文中所说的“封建军
队”,就是指这种军队。他说: “同封建制度作斗争而使
用本身就是封建的军队(这种军队的兵士同他们的封建领
主的联系要比他们同国王军队指挥官的联系更为密切),
显然意味着陷入绝境,走不了一步。所以,从14世纪初
起,国王们就力图摆脱这种封建军队,建立自己的军队。
从这时起我们就看到,在国王军队中,由召募的或雇佣的
军队组成的部分不断增长。—— 这种迹象表明了封建的军
事制度的彻底崩溃。” .6 除封建军队外,还有雇佣军、
民军(包括城市武装和王国l临时征招的军队),以及中古
后期国家建立的常备军。在这多种类型中,虽然仅有常备
军可与中国军队相比,但也有极大的差异。中国中古的常
备军不仅规模大,时间久,而且与西方的常备军的功能不
同。中国国家的常备军除了对外作战之外,主要是皇帝、
官僚镇压和防范民众的工具。大量军队用来护卫皇宫以及
王府、公主府和官僚府第。而西方中古后期建立的常备军
不仅规模大大低于中国的常备军.而且主要是对外作战,
为民族开辟海外市场。不同的是,西方君主或大贵族依靠
雇佣的私人武装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不是国家军队。
“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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