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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西兰渔业现状

论文作者:留学生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0-06-24编辑:lisa点击率:9806

论文字数:4200论文编号:org201006241024071335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配额管理配额权物权

摘要:当前投入控制的渔业管理制度日益不能满足渔业管理的需要 ,一些主要渔业发达国家在其渔业管理
中逐渐采用以产出控制为主的管理制度 ,同时引入物权法有关理论。在这些国家中以新西兰和冰岛的渔业管
理制度最为典型 ,而新西兰是第一个将配额管理制度应用于多鱼种渔业的国家。根据目前新西兰渔业现状、
有关历史背景、 渔业管理的演变过程 ,以及目前实施的配额管理制度 ,运用物权法的有关知识 ,分析其配额管理制度中配额权的法律性质 ,及其在配额管理制度的地位。最后 ,提出为更好地管理我国渔业资源 ,必须从法律上对有关渔业权利的性质及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建立和完善渔业资源产权制度 ,加强市场机制在渔业资源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20世纪 70 年代以后 ,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捕捞努力量及渔业资金投入过剩、 大多数传统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 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等现象。各国逐渐采取有关措施以控制渔业投入 ,包括限制渔船大小、 数量、 网目大小 ,设置禁渔区、 禁渔期等。虽然这种管理制度比较简便 ,经费开支较低 ,但事实证明这种以政府为中心的投入控制管理制度仍不够理想 ,未达到预期的要求[1 ]。20 世纪 70 年代末到 80年代初 ,一些渔业国家在投入控制管理的基础上 ,在其渔业管理中逐渐引入产出控制管理制度[2 ]。在产出控制管理制度中 ,包括总可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 TAC) 、 个体渔获配额(individual quota , IQ) 、 个体可转让渔获配额(individual trans ferable quota , ITQ)及单船渔获量限制(vessel catch limit , VC L)等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各有利弊 ,但有条件国家已逐步开始实行 ITQ制度。
  1   新西兰配额管理制度
   1. 1   实施背景由于历史上新西兰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 ,其经济主要依赖于初级生产品的出口 ,政府采取补贴初级产品出口的政策 ,以此保护其制造业。这种单一出口经济随着国际农产品价格的下降 ,新西兰的经济不断受到冲击。1984 - 1990年间 ,新西兰经历了从政府集中控制、 单一经济体制向分权管理、 以市场为基础的外向型经济的过渡[4 ]。在渔业方面 ,为鼓励发展渔业经济 ,新西兰自 1963 年开始取消 1908 年渔业法规定的限制入渔制度 ,转而实行开放型渔业管理 ,政府通过各种途径鼓励进行渔业投资。1977年新西兰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将原先由外国渔船开发利用的大部分远洋渔业资源置于其专属管辖之下 ,优先供其渔民进行作业。但到20世纪80年代初 ,新西兰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 ,远洋渔业资源开发也日趋饱和 ,单位捕捞努力量渔获量不断下降。在面临严重的经济和资源压力下 ,为了更好地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资源 ,政府不得不思考新的渔业管理制度。1983年新西兰率先在远洋渔业管理方面引入 IQ 制度 ,将总可捕量分配给 9 家渔业公司[5 ]。这为以后新西兰全面实施配额管理制度提供一些经验。1986 年新西兰对其1983年渔业法(Fisheries Act 1983)进行修订 ,将实施配额管理制度及配额分配列入1986 年修订的渔业法( Fisheries Amendment Act 1986)[6 ]。1986 年实施配额管理的鱼种为 32 种 ,至2000年达52种[7 ]。配额管理制度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控制过度捕捞的措施 ,同时也促使渔业企业的重心从提高捕捞能力转移到寻求高效率、 高质量及资源可持续利用上来[8 ,9 ]。
   1. 2   配额管理制度配额管理制度(quota management system , QMS)的主要目的是资源的养护 ,它主要是通过限制渔获量来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以期达到最大持续产量(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 MSY) 。配额管理制度是建立在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和科学评估种群资源的基础之上 ,因此实行配额管理首先要确定总可捕量。在新西兰 ,总可捕量是按海区、 分鱼种设定的。新西兰将其专属经济区划分成 10 个配额管理区( quotamanagement area , QMA) ,为方便管理 ,再按渔区、 水深及作业方式 ,将每种资源分成若干个 “鱼类群体” 。每年要对各个 “鱼类群体” 进行评估 ,作为政府调整总可捕量时的决策依据。新西兰原则上以最大持续产量作为确定总可捕量的基础。但受条件所限 ,对列入配额管理的所有品种及其 “鱼类群体” 的生物学参数和渔业状况不可能全面掌握。因此 ,在现有的条件下 ,新西兰探索了以最大固定产量(maximumconstant yield , MCY) 、 当前年产量(current annual yield , CAY)作为最大持续产量的参考指标。总可捕量一旦确定 ,除分配给娱乐渔业及毛利土著居民(Mā ori)外 ,剩余部分就是商业总可捕量(total allowable commercial catch , TACC) ,分配给商业捕鱼者。配额一经分配为个体可转让配额 ,此时配额就以与其他财产一样的方式进行买卖或租让。1986 年新西兰开始实施配额管理制度时 ,其配额是以固定的吨数来表示;1990年新西兰政府将其配额改为以总可捕量的百分比来表示[10 ]。
   2   配额管理制度中配额权法律性质分析
   2. 1   配额权与捕鱼权的关系在配额管理制度中 ,配额权与捕鱼权应加以区分。捕鱼权(the fishing right)是指渔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利用特定船舶、 在特定水域、 特定时间内以及特定的作业方式进行捕捞渔业资源 ,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它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而获得的一种权利 ,即许可捕捞权。而配额权(the quota right )是指在配额管理制度中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根据渔民在某一段时间内的渔业生产及投入等因素 ,通过行政分配的方式或拍卖等其他形式分配给渔民捕捞某一特定鱼种配额后 ,渔民对此配额所享有的支配、 使用并享受利益的权利。此种对配额的权利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得: (1)以行政分配的形式 ,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渔民。它表现为以渔民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即先占为基础 ,最后以政府行政分配的形式表现。(2)以拍卖等市场行为形式 ,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将某一特定鱼种的部分或全部渔获配额通过市场拍卖等的方式进行分配 ,它主要以市场竞争机制的形式来表现。为了防止渔业资源特别是那些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被过度捕捞 ,以及提高渔业经济效益 ,政府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给符合条件的渔民分配一定的配额。尽管配额仍是由政府进行分配 ,但它与捕鱼权存在很大的区别。捕鱼权一般是政府为了建立一种捕捞秩序 ,政府出面管理 ,颁发许可。这种许可是资源利用的许可 ,其结果是导致或可能导致资源的取得[11 ],但不受渔获量的限制。而配额权的结果是直接导致资源的取得 ,而且对取得资源的数量加以规定。
   2. 2   配额权的性质及内容
   2. 2. 1   配额权的性质新西兰现行的渔业法 1996渔业法(Fisheries Act 1996)第4章“配额管理制度” 第29~48条对配额的分配资格、 条件、 方法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 30~41 条将临时渔获历史(provisional catch history ,PCH)作为配额分配的唯一基础 ,并对其机制、 计算、 资格标准、 期限等作了规定。第 42~48 条主要对配额分配、 毛利土著居民配额的预留、 配额的表示等作了规定。该法第 51 条规定渔民享有对政府配额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依据该法第 15 章第 283~293 条成立的渔获历史评估委员会(catch history reviewcommission , CHRC)或高级法院提起申诉的权利 ,并对可以申诉的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这表明政府在对渔获配额分配条件、 标准、 方法等作出规定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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